因忘記拔車鑰匙,導致自己的車輛被他人擅自開走釀成了交通事故,近日,90年出生的揚中人蔣某因為這起“鬧心事”被告上了法院。

  去年8月,蔣某喝完酒后就將車輛停在朋友家,97年出生的王某看到車鑰匙未拔,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擅自駕駛了該車輛。在沿春柳北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同心路路口時,王某與卞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兩車相撞后,電動自行車又與盧某臨時停放在路口東北側的小型轎車相撞,卞某受傷,車輛受損。揚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被告王某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卞某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盧某不負本次事故責任。后受傷的卞某將王某、蔣某、盧某及保險公司一齊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蔣某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揚中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蔣某將車輛停放在被告王某的舅舅處,并未將車鑰匙妥善保管,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作為車輛所有人,被告蔣某應當預見到自己的機動車鑰匙未拔帶來的潛在風險,而被告蔣某不僅未采取措施預防,而是放任該種風險的發生,對本次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按照過錯程度、原因力大小,揚中法院酌定被告王某承擔其中80%的賠償責任,被告蔣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最終,揚中法院判決王某尚需賠付原告卞某25480.12元,被告蔣某尚需賠付原告7382.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