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來,潤州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已上升至民商事案件的第一位。由于多方面原因,此類案件金額越來越大,案情越來越復雜、執(zhí)行難度越來越高,公眾也越來越關注。

  據(jù)統(tǒng)計,潤州法院2015、2016年分別受理民間借貸案569件、742件,涉案金額為4.4億元、8.38億元。今年以來該院又受理了近400件同類案件。從民商事案件占比看,該院民間借貸案件已連續(xù)3年位列榜首。

  “借錢那些事” 花樣真不少

  民間借貸,其實遠不是兩人間借錢那么簡單。

  案例一:黃某原是張某公司駕駛員,跟隨張某創(chuàng)業(yè)多年,公司的貿易業(yè)務也比較穩(wěn)定。2013年,在張某的要求下,黃某以個人名義成立了一家獨資公司,并與張某公司發(fā)生業(yè)務往來。2014年年末,張某在一筆民間借貸中,要求黃某公司為其擔保,黃欣然同意。由于張某沒有及時歸還款,2016年初,出借人則將張、黃告上法院,要求還款。法院判決,黃某需承擔擔保責任。對此,黃某十分委屈:“當時給公司打工,當然什么都聽老板的,誰想到會是這個結果……”

  案例二:王某是公務員,與某汽修廠老板周某熟悉。一次因資金周轉問題,周某向王某求助。王某表示,自己資金不足,難以幫忙。周某則提出,不需王某出資,只需以公務員身份為其擔保即可。王某同意了。周某也從龔某處借得20萬元。

  不想,借款后沒多久,周某下落不明,龔某多次尋找未果后,2016年5月,將周某、王某一同告上法院。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和保證關系受法律保護,判決周某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王某則要對所還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在法院的調解下,王某向龔某分期償還相關款項。

  “類似案例不勝枚舉,每一件都包含許許多多的'勾連關系',涉及多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都不簡單。”潤州法院分管民商事審判的副院長姚維新介紹,該院受理的案件中,有的借貸形式不規(guī)范,由于借貸的雙方具備特殊身份關系,或是礙于情面,通常只出具簡單的借據(jù),注明借款人和借款金額,約定條款和相關事宜標注不清;從受理的案件看,借款利率約定多樣化,借貸雙方多約定利息,利率標準高低不等,但有的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4倍。部分案件未明確約定利息,但庭審中借款人辯稱借款利息已在借款時扣除,出借人則對此予以否認。借貸擔保方式約定不明,特別是以保證人提供擔保的借貸案件中,借貸的雙方只是讓保證人簡單的簽個字,沒有任何注明。一旦發(fā)生糾紛,就很難界定保證人的身份。借貸主體復雜化,目前的民間借貸,多有擔保公司、投資公司等的參與。在借款形式上雖表現(xiàn)為個人之間借貸,發(fā)生問題時,就必然導致主體變化。

  “出事”找法院 “事后”執(zhí)行難

  潤州法院執(zhí)行局副局長孫國根指出,目前的民間借貸和傳統(tǒng)的發(fā)生于親戚朋友之間的救急、幫忙等用途的借貸發(fā)生了本質的區(qū)別,“目前,民間借貸大部分屬于經營性借貸,多用于企業(yè)或者項目的周轉。還有的甚至是惡意借貸,借款人壓根就沒打算還!換句話說,出了事再找法院,其執(zhí)行難度,當事人心知肚明。”

  由于借貸目的變化,導致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在執(zhí)行過程中被執(zhí)行人難找、無可供執(zhí)行財產等現(xiàn)象十分普遍。孫國根認為,大部分被執(zhí)行人在執(zhí)行過程中不講信用,不守時不踐諾,面對法律制裁后果亦不在乎,履約意識和守法意識非常淡薄。特別是那些借貸動機不純的被執(zhí)行人,借貸后即“消失”,有合同詐騙嫌疑。

  同時,申請執(zhí)行人的風險意識不高,出借人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經營狀況、負債情況和誠信情況審查不夠,有的甚至經人介紹就把錢借給不認識的人。一些民間借貸糾紛沒有擔保財產,而設有擔保財產的糾紛又有一部分擔保為無效擔保;一些擔保人員的履行能力亦有不足,這些都是構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執(zhí)行難的客觀原因。

  要想不出事 嚴謹是關鍵

  “我們曾受理這樣一宗案件:出借人在借款前,要求借款人先將用于抵押的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如能按時還款,再將房屋過戶回借款人名下。明眼人都知道,這樣的方式風險很大。”姚維新表示,該案很有典型性,產生糾紛的民間借貸,絕大多數(shù)是在初始階段就埋下隱患,當事人如果能嚴謹處理,許多風險就能規(guī)避。

  民一庭法官李弘等人也贊同姚維新的觀點。李弘說,自己每年都要處理大量的民間借貸案件,“很多出借人往往會忽視一個常識性問題,高收益必然對應高風險。抱著僥幸心理,導致財產損失……”

  采訪中,許多辦案法官結合案例給民間借貸提供了一些操作建議:首先應考察借款人的信譽和償還能力,要從固定資產、經濟收入等多個方面判斷,還要注意“不能被表面現(xiàn)象所迷惑”。借款時,不要顧及人情、關系等因素,一定要讓借款人當面寫清合同或借據(jù),并寫明借款人、借款金額、用途、利率和還款時間等內容,簽字畫押,妥善保存。對于比較大的款項,應履行擔保和抵押手續(xù);同時,借款利率也要合理合法。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的最新司法解釋,出借人可以通過訴訟要求借款人支付雙方約定的不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而年利率超過36%的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護。“此外,當事人還應注意還款期限,按照《民法通則》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2年。也就是說,借出的款項到了約定還款期后,兩年內受法律保護,超過兩年則不再受法律保護。當然,對披著民間借貸外衣的非法集資,需要有更高的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