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車輛買賣合同糾紛,法院判決合同無效,原告原訴請未能得到支持。

  車輛要報廢,雙方簽訂買賣協議

  原告李某曾于與被告王某簽訂了一份臨近報廢車輛的買賣協議,協議約定王某將自己的車輛出售給李某,王某無條件配合辦理該車的報廢手續,該車因報廢獲得的補貼款由李某領取。協議簽訂后,李某支付了購車款6500元,王某將車輛交付給李某,為了方便領取補貼款,李某又讓王某辦理了銀行卡,銀行卡及密碼均由李某保管。

  領取補貼款的銀行卡被注銷

  車輛交付后沒幾天,李某就帶著王某到商務局辦理相關報廢手續,王某負責在各種文件上簽字,手續辦好后,商務局答復一個月就可以領補貼款了,補貼款會打入王某的銀行卡,兩人便離開了商務局,一個月后,當李某去領取補貼款時,卻意外地被銀行告知,銀行卡被注銷了。李某看著手中作廢的卡,一陣著急,我的補貼款咋領。

  補貼款到底該由誰領取

  銀行卡被注銷后,李某多次與王某聯系,但是王某均不接聽電話,無奈之下,李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返還補貼款18000元。訴訟中,王某卻當庭提起反訴,主張合同無效。

  經法院審理查明,涉案車輛系臨近報廢車輛,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相關規定,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距本規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域。因此,法院判令涉案購車合同無效,由于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涉案補貼款18000元應由王某領取,故對李某主張王某支付補貼款18000元的訴請,法院未予支持。同時,王某應當將購車款6500元返還李某。

  法官提醒:根據財辦建【2015】13號文件規定: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未達到規定的使用年限,并于當年更新的半掛牽引車和總質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載貨車(含普通貨車、廂式貨車……)。車主領取補貼憑《2015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表》、《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報廢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或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車主的個人銀行賬戶存折或單位賬戶開戶證復印件等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