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倉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火災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案件。小琴小吃店的廚房油煙管道起火,燒毀了停在小琴小吃店后門墻邊的面包車,車主老王起訴,法院卻判令小琴小吃店的隔壁飯館即香香美食店也承擔了一萬多元的賠償責任。

  原來,香香美食店在兩間店鋪外墻中間結合處設置有一個金屬架,金屬架上擺放的是香香美食店存儲日常所用的酒精燃料的塑料桶。而此次火災是小琴小吃店的廚房油煙機管道處首先起火,后從小琴小吃店的排風口處噴出,燃燒到周圍的物體,在燒到外墻上被告香香美食店安置的酒精桶時火勢加大。庭審中,被告香香美食店辯稱,起火原因是由小琴小吃店造成的,是小琴小吃店的廚房油煙機起火后引燃了老王的車輛,且小琴小吃店的酒精桶管道也被引燃,而被告香香美食店的酒精桶是在老王的告車輛被燒到后才被點燃的。

  審理法官認為,小琴小吃店未能盡到防火義務,導致廚房油煙機管道起火,繼而引發火災,對老王車輛的燒毀存在相應的過錯;而被告香香美食店未遵守安全規范將存放助燃燃料的酒精桶置于油煙機及灶臺明火火源附近,導致小琴小吃店油煙機處著火后火勢迅速擴大,對老王車輛的燒毀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本案中,老王的車輛損失系兩店面的行為偶然結合而引發的損害結果,根據兩店面在本起火災中的過錯程度及作用力大小,法院最終判令老王的車輛損失由小琴小吃店承擔兩萬余元的賠償責任,香香美食店承擔一萬余元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廣大公民應多學習消防知識,在日常生活用火中要遵守安全規章,注意用火安全,防范火災,不要存在任何僥幸心理,既要避免“城門失火”,也要避免被“殃及池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