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首例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塵埃落定
作者:王雅勤 葛寶華 發布時間:2017-08-08 瀏覽次數:362
在生產銷售領域中,經營者為了向消費者描述其銷售的商品,可以合理使用商標權人的商標,但不能以此為由隨意擴大使用商標權人的商標。上海益朗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以下簡稱“益朗公司”)因在其門頭、店內裝飾中突出使用他人商標,對商標注冊人就涉案商標所享有的權益形成了不當損害。結果,商標權人一紙投訴寄到了昆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該局立案調查后作出處理卻引起了益朗公司的不滿,經復議等環節,最終益朗公司將昆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昆山市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經過一審、二審,近日該起具有涉外因素的知識產權行政案件終于塵埃落定。
2015年10月一天,昆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突然收到西班牙落維公司、巴利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多喜佳伴納商標有限公司的投訴,投訴反映益朗公司在昆山首創奧特萊斯店鋪擅自使用“LOEWE”、“BALLY”、“DOLCE&GABBANA”商標,該商標使用行為未經商標權利人的許可,擅自使用對外進行宣傳。投訴請求該局對依法進行查處。同年11月初,昆山市市場監督管理經立案調查后,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益朗公司立即停止門頭、店鋪內宣傳用語涉嫌侵犯“LOEWE”、“BALLY”、“DOLCE&GABBANA”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益朗公司認為該局在執法過程中程序違法,遂向昆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昆山市政府作出維持決定。益朗公司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書,遂向昆山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昆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昆山市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
昆山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未經注冊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店鋪門頭突出使用上述注冊商標,構成對上述商標的商標性使用,導致相關公眾對銷售者的身份產生誤認,超出了合理使用的限度,屬于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被告昆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責令整改通知書依據的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后,原告不服一審判決遂上訴至蘇州中院。蘇州中院審理認為益朗公司對涉案商標的適用已經超過了合理適用的范疇,且對商標注冊人享有的商標權益造成了損害,構成對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昆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程序和昆山市人民政府復議程序均符合法律規定。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的許可,使用或突出使用注冊商標,易使相關消費者認為經營者與注冊商標權利人存在關聯,對其身份、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對注冊商標權利人造成損害,構成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