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某在某公司從事財務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2015年6月29日,蔣某的直屬領導財務經理王某出國,將其保管的U盾交給了蔣某。在此期間,犯罪嫌疑人盜取了王某的QQ,冒充王某指示蔣某進行轉賬,蔣某通過網銀分多次將公司單位帳戶內的70余萬元轉賬至犯罪嫌疑人賬戶內。6月30日,蔣某發現受騙后報警立案偵查,但被騙的錢款沒有追回,雙方勞動關系于2015年8月10日解除。該公司向無錫市惠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蔣某賠償公司全部損失,2016年12月6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書,對公司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后該公司至法院起訴。

  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公司與蔣某一致確認,雙方勞動關系于2015年8月10日解除;蔣某自愿賠償公司7萬元。本案所涉刑事案件中贓款若得以部分或者全部追回,則公司按實際追回款項數額的10%比例返還蔣某。

  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原告因被告的匯款行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誰承擔。

  原告某公司認為,被告方作為財務人員應當有基本的辨別能力,處理大額匯款轉賬的時候未盡到審慎審查的義務,既沒有按照公司規章制度向公司領導請示簽字,也沒有向財務經理王某進行核實,并且王某從來沒有用QQ向被告布置過工作事宜的先例,而且QQ中一旦涉及到金額的時候系統會自動體現防詐騙信息。被告將公司財產轉出導致公司損失,在這過程中存在嚴重過錯,理應對公司進行賠償。另外本案從2015年7月1日案發公安至今沒有結果,鑒于該案是電信詐騙,其偵破存在困難,公司基本沒有追回損失的可能性。因此,蔣某存在嚴重過失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蔣某認為,原告的損失是由于受詐騙導致,此前已將詐騙的事實經過向派出所報警,現該刑事案件尚未審查終結。自己的職務是公司會計,當時的付款系受自己的直屬領導即公司的財務經理王某的命令進行。事發前王某前往國外,并將其掌管的網銀U盾交由自己。在事發當天,犯罪嫌疑人利用王某的QQ命令被告進行銀行轉賬,以為是王某本人在操作,才會進行轉賬。作為一名基層的小員工,認為做好領導交代的工作是分內的事情,因此,在整個付款過程中自己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自己也是受害人,原告在事發后在退工單上書寫了一些有損其名譽的字眼,對其以后的就職已產生重大不良影響。

  承辦法官在調解中,指出雙方都存在一定的過錯。公司在出賬流程以及平時的審核制度都不規范,而且主管將U盾同時交付給蔣某個人也存在過失;而蔣某沒有向公司負責人親自確認就進行匯款也存在疏忽。最終,在法官的努力下,雙方達成了如上的調解協議。

  【法官評析】

  財務制度不健全的企業,更易成為犯罪分子的目標。法官提醒,應對電腦定期殺毒,盡量少下載、接收陌生的文件或者信息,以防不法分子借木馬病毒盜取電腦信息。QQ密碼不要過于簡單,而且一定要對QQ密碼設置保護措施。聊天時,盡量不要透露個人的真實信息。QQ用戶在發現自己密碼被盜后,要設法盡快改掉密碼,若無法改密碼,則要將被盜情況及時告知QQ網友,防止不法之徒假冒其名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同時,廣大企事業單位負責人、財務人員要提高警惕,嚴守財務管理規定,對企業、公司負責人以QQ、微信等網上聯系財務人員,要求通過網銀、ATM機轉賬、匯款的,一定要先與企業負責人當面確認或電話核實,做好匯款前的簽字、審批工作,提高防范意識,防止被騙。此外,各銀行營業網點要進一步提高警惕,熟知有關防控方法,對單位會計辦理匯款業務時進行必要的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