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終獲刑
作者:潤萱 發布時間:2017-08-07 瀏覽次數:417
近日,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案被告人數多達40人,涉案金額高達1.54億的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虛開發票案。該案中,受高額利益驅使,被告人李某、黃某等人在沒有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自行購置電腦、打印機等設備制作、出售假發票,又使用他人身份信息申領、注冊成立二十余家公司,以每份發票收取幾百至千元數額不等的費用,為他人虛開發票,非法牟利。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的行為構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與虛開發票罪,依照刑法相關規定,最終對李某數罪并罰,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其余39名被告人被宣告緩刑。
本案審理焦點在于:一是虛開發票如何認定?本案中所涉發票為“普通發票”,實踐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法律規范和審判經驗已經相當豐富具體,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普通發票則無明確界定,不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沒有商品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接受勞務、服務而開具普通發票或雖有商品購銷或者提供、接受了勞務、服務,但開具數量或金額不實的普通發票的行為均屬虛開發票的行為,據此,法庭認定李某、黃某等人的行為已構成虛開發票。二是“虛開發票”中“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目前虛開發票案件審判實踐中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的規定,同時參考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第六十一條之一的規定,除此之外,尚無其他相關法律規范文件可以援用和參考。雖然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的司法解釋關于虛開發票罪的規定解決了虛開發票入罪的問題,但未明確規定“情節特別嚴重”,造成審判實踐中無法區分情節嚴重與情節特別嚴重,因沒有具體的司法解釋,各地法院認定尺度不一。結合司法實踐,本案主審法官結合案情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國家稅收管理法規,為他人虛開發票,數額巨大,且違法持續時間長,行為多達數十次,可以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發票違法犯罪頻發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買方市場較大,目前我國法律盡管對發票類犯罪的違法者給予一定的處罰,但處罰力度不夠,較輕的刑罰難以給違法者致命的打擊。因此,我們應當完善相應法律法規,加大對非法發票購買者的處罰力度,提高其違法成本,從源頭上遏制發票類犯罪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