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借離婚協議規避執行 法院亮出紅燈
作者:厲昱中 李娜 發布時間:2017-08-04 瀏覽次數:372
債務人利用離婚協議惡意轉移財產規避執行,債權人如何維權?近日,蘇州吳江法院審結了一起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件,判決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部分房產歸屬的約定,判令恢復房屋權屬登記。判決后,被告陳某主動全額履行了拖欠近四年的債務。
2013年底,李某向何某借款50萬元,并找朋友陳某為其提供擔保。后李某逾期未歸還借款,何某于2015年9月將借款人李某和保證人陳某訴至法院,要求共同歸還借款本息70余萬元。經法院調解,三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由陳某為該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李某、陳某仍未在約定期限內履行還款義務。無奈之下,何某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發現李某和陳某去向不明,且名下均無任何可執行的財產。
對此,何某十分不解,明明在出借款項時,擔保人名下有多處房產,具有較強的履行能力,怎會到了執行階段無財產可供執行?經向房地產登記部門查詢,何某發現陳某在法院調解結案后便與其配偶張某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約定將共同所有的四處房產及存款歸張某個人所有,并很快辦理了過戶手續。這樣到了執行階段,陳某就變成身無分文的“光桿司令”。對于陳某這種惡意逃債的行為,何某只能一紙訴狀將陳某、張某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陳某、張某離婚協議中關于房產分割的約定,將涉案房產恢復登記回陳某、張某名下。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本案中,陳某在未清償經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到期保證債務的情況下,與張某協議離婚,并將共同所有的房產全部變更至張某名下,該財產分割的約定顯失對等,陳某變相放棄了共同財產中其應享有的份額,明顯具有轉移財產以規避執行的故意,其行為損害了何某的合法債權,債權人何某有權撤銷陳某、張某共同實施的轉移財產的行為。后經市場詢價,掌握了涉案房產的市場價值,在何某享有債權相當的范圍內,法院最終支持了何某關于撤銷房產分割約定的部分訴訟請求。案件判決后,“下落不明”的陳某眼見其規避執行的伎倆已被法官識破,主動找到何某進行協商,很快達成了和解協議,清償了全部借款本息80余萬元。
承辦此案的法官介紹,部分債務人為惡意逃避債務規避執行,在債務發生后,將其名下財產以放棄、贈予或低價轉讓等方式轉至他人,為法院執行設置障礙,意圖使債權人的合法債權落空。據統計,吳江法院近3年來受理了此類債權人撤銷權糾紛30余件,經過主動調查取證、及時查控財產、嚴格審查證據、公正高效研判,在大多數案件中支持了債權人的合理訴求,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和司法權威,切實讓規避執行者無處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