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貨車撞斷電線桿造成光纜墜地 小客車酒駕碰上光纜絆倒了交警
作者:馬俐 發(fā)布時間:2017-08-02 瀏覽次數:390
光(電)纜被車輛掛斷事件時有發(fā)生,很多情況下肇事車輛未采取任何措施就逃之夭夭,十分危險。日前,吳中法院就審結了一起這樣的案件,曹某駕駛的大貨車將光纜掛落低懸于地面,飲酒的胡某駕駛小客車經過時,撞上了橫在路面的光纜,擺動的光纜又絆倒了正在現(xiàn)場指揮交通的交警翁某,造成顱腦損傷。這起事故究竟應該由誰承擔責任?
事件經過:大貨車掛下光纜,小客車撞上光纜傷了交警
2015年8月19日晚9點多,曹某駕駛貨車在吳中區(qū)環(huán)鎮(zhèn)路陸舍村附近的綠化帶處升斗卸土時,撞斷了路邊的電線桿,懸掛的光纜下墜掛到車斗上,曹某發(fā)現(xiàn)后拉掉光纜就離開了現(xiàn)場。光纜下垂距離地面約50厘米,附近村民看到后認為存在危險隱患,便報了警。晚10點多,胡某飲酒駕駛一輛小客車經過此地時,車頭撞到低懸在路面上方的光纜。擺蕩的光纜將接警后正在查看情況、指揮停車的交警警輔人員翁某絆倒,頭部受傷。經診斷,翁某有右側顳頂部硬膜下血腫,左側額葉腦挫傷,右側顱底骨折等多處傷情。治療后經鑒定,翁某仍存在反應稍遲鈍、短時記憶差、性格暴躁、夜眠差等癥狀,鑒定為因車禍致顱腦損傷遺留輕度精神障礙,構成八級傷殘。
交警部門調查后認為,胡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行駛時,對視線范圍內的情況疏于觀察,遇情況措施不力,是造成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之一;曹某駕駛機動車在事故地段卸土時撞擊電線桿,使電線桿上的光纜下墜,曹某事發(fā)后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下墜的光纜影響路面行車安全,也是造成該事故的原因之一。交警部門認定,胡某、曹某各承擔該起事故同等責任,翁某不承擔該起事故責任。
開庭審理:傷者起訴兩車相關人員索賠
胡某的小客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金額為1000000元)及不計免賠險;曹某的貨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500000元)。翁某將相關人員及單位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胡某、曹某共同賠償其誤工費、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48萬余元,兩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責任。
胡某認為,小客車已投保,應由甲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甲保險公司則稱,胡某系飲酒駕車,其已通過對涉及飲酒駕車免賠事項的字體進行加粗加黑提醒,在投保單中又進一步進行了提示,胡某在投保人處簽字確認,故免賠條款生效,其不應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愿意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承擔責任。
曹某認為,該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超出部分按責任分擔。乙保險公司認為,首先,貨車撞擊電線桿的交通事故與致傷原告的交通事故是完全獨立的兩起交通事故,曹某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并沒有致傷原告,對于原告損失其不應當承擔三者險責任。曹某撞擊電線桿造成光纜脫落下墜,阻礙道路通行,此時,曹某的責任義務是威脅道路交通安全處理義務,曹某如沒有履行此義務,應承擔一般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大貨車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
對于大貨車車主及其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責任,吳中法院審理認為,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本案中,被告曹某駕駛車輛不當造成的損失應指撞擊電線桿造成的電線桿及懸掛光纜的損失,其交通違法行為已經完成,產生的損害結果已經固定,而原告受傷是胡某違法駕車撞擊下墜光纜所致,與被告曹某的駕車行為無關,曹某的駕車違法作業(yè)行為所致事故與致傷原告的事故是兩起交通事故。曹某明知駕車導致光纜下墜,依照法律規(guī)定,其應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并迅速報警,但曹某扯下光纜后徑行駕車離開現(xiàn)場,未履行保護現(xiàn)場、解除危險、報警處置的法定義務,其不作為致使交通危險狀態(tài)一直持續(xù),是導致胡某駕車發(fā)生交通致傷原告的原因之一,與該交通事故具有因果關系。被告曹某對下墜光纜可能導致的其他損害后果持放任態(tài)度,主觀上具有過錯,應承擔未履行交通事故處理之法定義務而產生的過錯賠償責任,而不是前一交通事故中的行為責任,故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其不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法院予以采納。
對于小客車車主及其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責任,法院認為,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被告甲保險公司提供的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能證明對飲酒駕車免賠事項其已采用字體加粗加黑的方式進行提示,胡某在投保單上的簽字亦能證明甲保險公司履行了免賠內容說明義務,故被告甲保險公司不應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范圍承擔責任的意見,予以采納。
綜上,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無責任,交警部門認定胡某、曹某各承擔事故同等責任,且曹某在致傷原告的事故中承擔的系未履行依法處置交通事故法定義務的過錯賠償責任,故對于原告的各項損失,應當先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120000元;對于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的331621.66元,應由被告胡某、曹某根據各自的過錯和原因力大小分擔。
胡某、曹某各自實施的侵權行為造成原告損害,雖交警部門認定雙方對事故承擔同等責任,但胡某飲酒駕車,在現(xiàn)場警燈閃爍,原告作為警務人員指揮其停車的情況下,未立即停車,以致車輛撞擊下墜電纜,致傷原告。對于原告的受傷,胡某的撞擊行為具有直接原因力,其過錯大于曹某。故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結合本院查明的事實,對于原告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損失,本院酌定由胡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曹某承擔40%的賠償責任。
據此,吳中法院判決由甲保險公司賠償翁某120000元,胡某賠償翁某158973元,曹某賠償翁某52648.66元,駁回原告翁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曹某不服提起上訴,蘇州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當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