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了,支付點違約金就行了”,面對瘋漲房價背后的利益,大部分人寧愿“花小錢,賺大錢”。實際上真的是這樣嗎?近日,金壇區人民法院審理并判決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2015年某房地產公司在金壇區開發一高檔樓盤,被告劉某貸款購買了一套120多㎡的期房,合同價款60多萬元,房地公司交房日期為2017年4月份。2016年5月份,在中介公司的見證下,劉某將房子原價賣給了原告蔣某,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并約定如有違約,需要支付對方違約金150000元,蔣某當場支付了50000元定金。2017年初,涉案房屋已滿足辦理房產登記的條件,并且該地段房產價格翻倍增長。2017年4月份,蔣某找到劉某要求對方協助過戶時,劉某明確表示不愿繼續履行合同。多次溝通未果的后,蔣某將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劉某繼續履行合同并支付150000元違約金。庭審中,劉某辯稱當支付違約金是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如果支付了違約金蔣某就不能要求自己繼續履行合同了,同時稱因為涉案房屋到目前為止還未領取產權證,違反《城市房屋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不得轉讓,自己將50000元退還給蔣某,被告不應當承擔違約金。

  后經法庭審理后認為,《城市房屋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旨在規范房屋交易管理,而非禁止交易關系,不應作為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依據。本案原被告雙方房屋買賣協議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各方應認真履行。原告于房屋買賣協議簽訂的當日即支付50000元定金給被告,應視為已適當履行了該時間節點的付款義務。被告有明確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造成原告訴累,浪費了司法資源,同時為了懲戒失信行為,判令被告在限定日期內將房屋辦理在自己名下,后要協助原告辦理產權變更事宜,同時支付50000元違約金。

  法院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當事人之間訂立轉讓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該案中,法官從保護原告“信賴利益”出發,最終讓被告的如意算盤打的稀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