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負債,另一方稱不知情,是否負有還債義務?
作者:劉永輝 發布時間:2017-07-31 瀏覽次數:374
日前,昆山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與以往案件不同,庭審中被告孟某稱自己對丈夫借款并不知情,也不認識出借人陳某,而且自己已經和丈夫協議離婚了,不應承擔還債義務。那么,孟某的主張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原來,2015年7月至10月期間,馮某曾向陳某共計借款近20萬元,后馮某未予償還。經多次討要無果后,陳某無奈便將馮某及妻子孟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然而,庭審時被告馮某并未到法庭參加訴訟,其妻子孟某辯稱對于馮某的借款其根本不知情,也不認識借款人陳某,而且,她與馮某已于2016年1月協議離婚了,希望法院判決她不承擔還債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債務應受法律保護,馮某曾向陳某借款項20萬元,應當予以返還。孟某稱對其前夫借款事項并不知情,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主張,因未舉證證明排除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并不能抗辯對外債務,因此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孟某與馮某已于2016年登記離婚,她的責任財產應限于夫妻共同財產,其個人婚前財產及離婚后取得的財產依法排除在外。
法官提醒:我國法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中,馮某與陳某之間的借款合同并未違反法律相關規定,故陳某的訴訟請求應依法予以支持。同時,我國婚姻法及相關解釋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除外。因此作為夫妻一方要對外抗辯另一方在夫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應完成上述舉證責任。本案中孟某因未舉證證明排除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并不能足以抗辯對外債務,因此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