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6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一年。

  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14年2月2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罰款人民幣二千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的被告人吳某,于2017年2月21日10時許,駕駛無牌的電瓶三輪車從九華出發準備去平潮去干活,其沿新204國道在機動車車道上由西向東開,正在路面駕駛警車巡邏值勤的如皋市公安局民警杜某和輔警傅某發現了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的被告人車輛,遂示意停車接受檢查,但被告人拒不停車,加速行駛,警車遂跟在其后面,用喇叭讓他靠邊停車,當被告人駕駛電動三輪車行至如皋市九華鎮九華居28組外灘路時,警車超車將其攔停,當民警杜某及輔警傅某下車對其依法盤查。被告人吳某為逃避處罰,強行駕車沖撞站在其車前的執行職務的被害人傅某,致其受傷,被告人吳某駕車離開現場,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經如皋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被害人傅某左側脛骨遠端及左側內、外踝骨折,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

  案發后,被告人吳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吳某的家屬代為與被害人傅某達成調解協議,共賠償經濟損失計人民幣三萬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妨害公務罪。案發后,被告人吳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且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均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有劣跡,且造成被害人輕傷,酌情從重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交警執法檢查是履行職責的一種常態化,人人均有配合檢查的義務,拒不配合,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抗拒檢查,則將會觸犯刑律,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將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且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