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有錢買二手車,申請人也表示聽聞被執行人有“名貴包”,但怎么就不愿意還錢呢?7月26日上午,啟東市人民法院對一起拒不執行判決案件進行了公開審理和宣判,女子宋某某因犯拒不履行判決罪獲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宋某某系啟東市惠萍鎮人,與案件申請人肖某有多年生意往來。2014年1月30日,因欠款,宋某某向肖某出具了38000元的借據。但到了約定還款期限后,肖某卻發現怎么也聯系不上宋某某了。要款無果后,肖某向啟東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啟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判決宋某某支付肖某欠款38000元以及利息。

  宋某某的奶奶在發現法院將判決文書以公告送達形式送達到宋某某家中后,告知了宋某某。然而,宋某某卻對法院的判決并沒有放在心上,并在庭審現場坦言自己“沒有考慮過用賣車的錢履行法院的判決”。

  2015年6月4日,肖某向啟東市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啟東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宋某某于2016年1月7日個人出資3萬元購買一輛二手轎車,并于2016年3月28日以2萬元的價格將該轎車出售,所得錢款用于個人支出,并沒有履行法院判決。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2017年3月28日,啟東市公安局決定對宋某某刑事拘留并上網追逃,2017年4月27日,宋某某被在南通市開發區通盛大道一出口處被抓獲并移送啟東公安。

  啟東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其行為已觸犯法律,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在偵查階段歸還欠款,履行了法院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合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啟東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宋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