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一位住宿生夜間睡覺時從床上摔下,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之后,該生以學校所提供的床鋪有瑕疵為由,將其母校某中學告上法庭。如此情況之下,學校要擔責嗎?

學生:我摔傷了,學校有責任

15歲的小成(化名)是江蘇睢寧縣某中學的學生,平時住校,在宿舍里睡上鋪。2007年9月3日夜間1點鐘左右,熟睡中的小成因為翻身而摔落床下,當時就感覺到全身多處疼痛。堅持到天亮后,小成將自己受傷的事告訴了老師,學校當即派人將他送至學校對面的村衛生室進行治療。因為小成的傷勢較重,學校第二天又將他送往徐州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了25天。經診斷,小成為顱腦外傷、右額硬膜外血腫、右側額竇積血、右額軟組織挫傷、右眼鈍挫傷、右側顏面部軟組織擦挫傷、左橈骨遠端骨折及1、2、3牙冠折損等,共計支付醫療費12686.68元。其間,學校先后二次為小成支付了醫藥費3300元。2007年9月29日,小成傷情好轉后出院。之后,小成認為,學校提供的上下二層雙人床有設計瑕疵,并以此要求學校除了要承擔其醫療費,還要承擔他受傷住院期間的其他費用,如伙食費、交通費等,但學校表示難以接受。

2007年12月28日,小成到睢寧縣人民法院立案,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狀告學校,請求法院判令學校承擔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合計14831.18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學校:床鋪符合標準,沒責任

庭審中,被告中學辯稱:小成在睡夢中摔落床下后,沒有及時向學校報告,摔傷后第二天才告訴其班主任。校方在及時將他送往村衛生室進行治療的同時,也通知了他的家長。在轉往徐州治療期間,學校兩次為他支付醫療費3300元。至于小成提出的學校“上下二層雙人床有設計瑕疵”,校方認為,小成使用的床鋪確實是校方提供的,但床鋪的類型是他自己選擇的,且該床鋪是按照標準制作的,不存在任何設計瑕疵。在學校的管理過程中,學校也不存在任何過錯。綜上,校方請求法院駁回小成的訴訟請求。

法院:學校承擔80%責任

睢寧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小成在校期間所使用的床鋪系被告中學提供,該床鋪的護欄位于床鋪的兩頭。法院同時查明,原告小成受傷住院后,他原來所住的床鋪已經被學校移動。

法院認為,學生在學校接受教育期間,學校有義務并應當提供符合安全和衛生標準的校舍、場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在本案中,原告小成的人身受到傷害后,雖然被告中學對他在校期間受傷住院的事實予以認可,但由于被告在事故發生后將致小成受傷的床鋪挪動,致使法院無法確認小成受傷時所住床鋪的確切尺寸,因此,被告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即便是根據被告提供給法院的由其自行繪制的床鋪的草圖規格,其制作的床鋪的安全欄板高度180mm,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家具(床類)主要尺寸》中規定的標準,因而,被告提供給原告住宿的床鋪在設計尺寸上明顯存在瑕疵,因此導致原告小成在睡夢中從床鋪上摔下受傷,被告應當承擔主要的民事賠償責任(80%)。

日前,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學校賠償小成下列各項損失的80%,計11000多元,駁回原告小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被告學校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