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近日,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婚后財產糾紛案件,法院認定:孩子壓歲錢的所有權屬于孩子自己,父母離婚時無權予以分割。

20087月,王先生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法院調解與譚女士解除了婚姻關系,雙方約定住房歸王先生所有,王先生一次性補償譚女士8萬元,婚生兒子由王先生撫養。調解中,譚女士提出要求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1.6萬余元存款。

審理過程中,先生對女士訴求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這筆財產予以了說明,辯稱該筆存款是以兒子名字存在銀行的屬于兒子的壓歲錢。應該歸兒子所有,女士無權分割。

女士則認為,壓歲錢的實質是一種交換,大人之間相互給予別人家小孩的壓歲錢并非無償,其實是一種禮尚往來行為,因此,孩子壓歲錢是通過家長財產的交換而得來的,不能視為是別人家長對孩子的無償贈與;就中國傳統習慣來講,壓歲錢更多的是一種形式意義上的祝福,并沒有實際的物質內容,大多數夫妻還是把壓歲錢視為自己的財產來進行處分;如果夫妻離婚后不對壓歲錢進行分割,在孩子沒有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勢必造成孩子跟誰過誰就有權支配的狀況,而這種局面明顯有違夫妻婚姻關系平等原則。因此,女士堅持認為應對孩子的壓歲錢予以分割。

法院審理后認為,先生和譚女士兒子名下的1.6萬元壓歲錢,應認定為王、譚二人對兒子的贈與財產。現實生活中,長者給晚輩壓歲錢的習慣由來已久,這種行為沒有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況且銀行存款實行實名制,因此,兩人兒子名字項下的銀行存款,當然也應認定歸兒子所有,王、譚二人都無權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