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泛娛樂化”時代法院如何應對媒體
作者:華靈芾 發布時間:2011-12-21 瀏覽次數:466
不得不承認,當前,中國社會已經處在大眾傳媒泛娛樂化的時代。就法院而言,我們的工作不再披著神秘的面紗,而是被新聞媒體推到了社會輿論的前臺,應對新聞媒體的監督已成為基層人民法院面臨的新課題。本文將以“泛娛樂化”為背景,探討法院的宣傳工作者在應對新聞媒體的應遵從的幾項原則。
一、“泛娛樂化”定義
有關新聞媒體的“泛娛樂化”,學術界存在多種定義,但學者們一致認為,泛娛樂化傾向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大眾傳媒產業化和市場化的必然趨勢。筆者認同的“泛娛樂化”定義為:泛娛樂化指的是一股以消費主義、享樂主義為核心,以現代媒介為主要載體(電視、戲劇、網絡、電影等),以內容淺薄空洞甚至不惜以粗鄙搞怪、噱頭包裝、戲謔的方式,通過“戲劇化”的濫情表演,試圖放松人們的緊張神經,從而達到快感的思潮。①
把制造娛樂當成獲取商業利益的一種手段,是“泛娛樂化”的明顯標志。最早提出“泛娛樂化”概念的美國批評家尼爾·波茲曼在《娛樂至死》一書中寫道:“我們的政治、宗教、新聞、體育和商業都心甘情愿地成為娛樂的附庸,毫無怨言,甚至無聲無息,其結果是我們成了一個娛樂至死的物種。” ②
新聞媒體的“泛娛樂化”,意味著媒體更傾向于那些負面的、更易攫取收視率的新聞。有些媒體甚至不經調查,就對法院審理的案件、工作人員的一些行為進行斷章取義的報道,利用社會公眾“仇官”、“仇府”的心態,吸引受眾的眼球,從而提高媒體的收視率和知名度。這些膚淺化的報道,從某種意義上說,削弱了大眾傳媒“傳遞信息、引導輿論、傳播知識、提供娛樂、提供服務”的積極的社會職能,降低了廣大受眾的認知能力,特別是在“娛樂化”媒體的不良引導下,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認可度降低,司法公信力受到極大損害。
二、法院如何應對新聞媒體
(一)應對新聞媒體的重要性
“泛娛樂化”時代,媒體環境高度商業化,“收視率”成為媒體追逐的唯一目標。在這個大背景下,媒體要生存,就需要挖掘、追蹤焦點,就要“唯恐天下不亂”,從這個角度理解,媒體的“多事”、“搗亂”,是其生存的基本手段,哪怕是片面的、有歧義的“真相”,但如果連揭示這種“真相”的勇氣都沒有,媒體就無法存活。所以,法院工作者首先要轉變觀念,跳出“法院”、“法官”的范疇,像審理案件一樣,站在一個公正、客觀的角度看待媒體,要認識到媒體的“曝光”、“挑刺”是在幫我們找到工作中的漏洞,這種尖銳的監督是司法公正的保障。“立得正、站得穩、扎得實,我們就經得起一切風浪和風險的考驗。”③
正因為如此,搶占并掌握信息的發布權和話語權就尤為重要。“彭宇案”、“許霆案”等案件告訴我們,新聞媒體的干預或多或少地可以影響法院的裁判,積極應對媒體,就是把主動權抓在自己手上。封鎖、控制、隱瞞、不回應這類老套的做法,就是在“泛娛樂化”時代為偏激的、片面的、“唯恐天下不亂”的小道消息大開綠燈,使之傳播更快,內容更畸形,使群眾對法院的偏見無限放大,加劇民眾對法院的不信任,直至群情激憤,釀成惡性事件。所以,我們必須積極應對媒體,在及時、坦誠而徹底的信息公開中主動向民眾傳遞司法的透明與公正,進而尋求輿論對審判的可接受性,培養民眾對司法權威的認同感。
?。ǘ獙π侣劽襟w“三大原則”
1、平等原則
第一,我們要以平等的態度對待媒體,而不是將媒體視為法院的對立面,要將媒體監督看成是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手段。領導干部要增強媒體意識,改變居高臨下,不茍言笑的形象,以一種平等真誠的態度來面對媒體,扭轉媒體和公眾認知中那種“官氣十足,嚴肅呆板、缺乏親和力和個人魅力”的法院、法官形象。此外,對待各級、各類媒體要一視同仁,認識到各家媒體之間的平等關系;同時不僅要重視報紙雜志、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尤其要重視新興的網絡媒體。
2、合作原則
積極合作是社會進步、政務公開的必然,所以我們要第一時間真誠地面對媒體和公眾。危機一旦爆發,我們能做的就是要清楚地告訴媒體記者我們的觀點、事實的真相和處理的立場,而躲躲閃閃、不耐厭惡,更忌諱用虛假的言辭或事實來拖延時間,敷衍了事。此外,必須在合作的同時強調“積極”,暨把握住“第一時間”,及時掌控,率先說話。要及時公布真實信息,知道多少,就公布多少。面對詰問,如工作中確有失誤,則要盡早地公開坦承失誤和不足。我們必須在媒體和公眾面前塑造一個“高效”和“負責任”的形象,要在“第一時間”在媒體上說話,誰先說,誰就掌握了主動。
另外,要嚴肅對待、及時反饋新聞媒體通過內部渠道反映的問題。我們要珍視新聞媒體的信任,對新聞媒體通過內部渠道反映的問題或者將采訪素材、稿件直接給我們的,要認真調查處理,并及時給予反饋,做到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
3、寬容原則
“泛娛樂化”時代,媒體生存的環境較之以前更為多元,也更為寬容。媒體的數量在逐漸增加,媒體報道的角度在逐漸多元化,“刺頭”媒體無處不在。我們對此要有適度寬容的精神,其原則是,堅持自己的立場,放出自己的聲音,但不要輕易指責新聞媒體,即使受到非難也不要對記者無禮,如無特別的原則之爭,不要公開批評或評說某一媒體。
但寬容不意味縱容,面對媒體的失實報道,必須要及時回應,嚴正交涉。“泛娛樂化”時代,在市場逐利的驅動下,個別記者采訪不扎實、不細致,編輯過分渲染、夸大新聞事實的情況時有發生。對此,我們必須積極澄清,同時,通過建立新聞主管部門匯報工作的制度和與不實新聞交涉的制度來約束媒體。對嚴重歪曲事實的媒體曝光、反映法院相關工作的負面報道,應該進行嚴正交涉,以切實維護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權益和聲譽。
① 王琪森:《“泛娛樂化”傾向不足取》,《文匯報》,2006年5月26日。
?、?nbsp;尼爾·波茲曼著,章艷譯:《娛樂至死》,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nbsp;田成有:《司法如何應對現代網絡傳媒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