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歌舞廳被打 老板負賠償責任
作者:佟管 發布時間:2008-09-17 瀏覽次數:1012
本網徐州訊:近日,銅山法院調結一起狀告歌舞廳服務合同賠償案,歌舞廳因其自身管理存有瑕疵而賠償消費者周某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損失計4000元。
經公安機關調查,因燈光昏暗,事發時所有消費者及服務員均不能辯認四青年人的特征;周某本人也不能提供他們的相貌體征,并且與他們素不相識;“天天樂”歌舞廳也無消費者的個人登記信息。
8月中旬,周某因歌舞廳管理不善、沒有履行附隨安全保障義務為由,一紙訴狀將“天天樂”歌舞廳告上法庭,請求損害賠償。經法庭公開審理,歌舞廳老板王某與周某達成賠償調解協議,一次性賠償周某上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