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公丕祥認為:聚先進的審判經驗,為我所用,可以少走彎路,往往能夠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如果條件比較成熟的話,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立法建議,將民俗習慣司法運用的成功經驗作為立法的參考,使有些民俗習慣上升為法律,以便在全國范圍內予以實施。”江蘇省姜堰市人民法院院長湯建國的這番話并非沒有淵源。

  2007年,姜堰市人民法院溱潼法庭曾審理了一起離婚案件:吳某因不滿丈夫孫某賭博的毛病,回娘家居住,并于2007315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立案時,已近清明。因當地有出嫁女只能回娘家祭祖燒紙,但不可在娘家過清明節的習俗。因此,無論女方的父母兄弟姐妹,還是男方的家人都很著急,請求人民法院在清明節前進行調解。

  “此習俗可能源于對祖先的尊重,因為無論是在娘家還是在夫家,祭祖都應當全家人參加才顯得家庭和睦,家業興旺,才能得到祖先的庇佑,否則將會給兩家帶來不吉利。”承辦法官認為,該風俗應當在案件審判中予以尊重。200742,承辦法官召集原被告雙方以及當地基層組織的負責人對該案進行調解,最終吳某與孫某和好。

  此前,姜堰市法院發現,在婚約彩禮返還這一農村常見糾紛的處理過程中,“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比較突出。同一法院甚至同一法庭,同樣的彩禮糾紛判決出現不同的返還比例,且與民間的婚姻習俗相沖突。裁判結果與當事人的訴訟預期相差較大,當事人不斷上訴、上訪,判決執行也屢屢受阻。

  對于婚約彩禮返還,湯建國介紹說,當地的風俗習慣是“男方回絕女方,彩禮不返還;女方回絕男方,彩禮全返還”,這樣的規則是和國家制定法“彩禮應當返還”是不一致的。這樣一來,一方面,法院的裁判不能為廣大群眾所接受,法院裁判在老百姓那里缺乏權威和正當性;另一方面,這說明現實中的確存在著國家制定法規則和民間習慣兩套社會規則沖突并存的局面。

  2004年,姜堰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融合當地習俗,制定了《婚約返還彩禮糾紛案件裁判規范指導意見》,按照男方、女方主動提出解除婚約的不同,劃定了返還彩禮的比例。此后,這一類案件的判決做到了“零上訴”。

  民俗習慣司法運用有多種途徑,將民俗習慣運用于案件事實的認定就是途徑之一。湯建國向記者舉例說,民間借貸有不少借款人在出具借條的時候,寫明借款多少錢,“利息一分”。當發生糾紛的時候,關于“利息一分”是月息還是年息?其利率是千分之一還是百分之一很有爭議。

  依照當地民間借款習慣,“利息一分”是指月息百分之一。據此,法院就可以根據這個民俗習慣推定當事人約定的利息是月息百分之一,判決借款人償還相應的利息,而不能以約定不明,按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視為不支付利息”處理。

  記者了解到,從2004年姜堰法院將善良風俗引入司法審判以來,該院的民事案件的調撤率有了較大的提高。2005年至2007年整個民事案件的調解率分別33.82%41.52%38.77%

  將民俗習慣與國家制定法相融合,糾紛的民間解決機制與法院審判機制相銜接,把當事人的習慣權利與法定權利相統一,達到了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的司法效果。隨著姜堰市法院等一些法院審判探索的深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在全省法院開展“民俗習慣在司法審判中的運用研究”課題調研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級法院高度重視對這一課題進行調查研究的價值意義,通過調研,進一步挖掘合理、有利于司法審判的傳統資源。

  對此,今年53歲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公丕祥認為:“聚先進的審判經驗,為我所用,可以少走彎路,往往能夠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這位有著將近4年插隊經歷,深諳中國人民生活的大法官說,總結審判工作經驗,弄清哪些是正確的需要堅持,哪些是不足的需要改進,發現新規律,指導新實踐,對于推動法院工作的發展具有時代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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