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學生在幼兒園發生傷害,校方賠償損失后要求兩任教老師賠償學校損失。近日,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一般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一審判決被告孫某、楊某各賠償原告射陽縣某小學10000元。

2007226,原告射陽縣某小學附屬幼兒園與被告楊某簽訂《招聘協議》,聘用被告楊某為幼兒教師,聘用期為三年,至2010225止;2007630與被告孫某簽訂《招聘協議》,聘用被告孫某為幼兒教師,聘用期為二年,至2009731止。20071024下午室外活動課時,由于幼兒園通向小學校園的隔離門未鎖,被告孫某、楊某所任教的幼兒小班學生陳某和俞某在玩耍時,俞某推門夾傷陳某右手拇指。經射陽縣人民醫院和鹽城市同洲手外科醫院治療,診斷為右手拇指未節完全離斷傷,入院后行右拇指再植手術,用去療費用5353.2元。經法醫司法鑒定,陳某因意外致右拇指軋傷,后遺雙手十指缺失10%以上,構成人身九級傷殘。20071128,原告附屬幼兒園與陳某的父母就陳某右手拇指的傷殘達成賠償協議,由原告附屬幼兒園一次性賠償100000元,以及醫療費、交通費、住院生活費等7000元,合計107000元。協議訂立后,原告附屬幼兒園支付了上述賠償款。2008626,原告以《招聘協議》中教師失職給幼兒園造成損失,由教師負責賠償。向射陽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認為不屬其處理范圍而不予受理。故特具狀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孫某、楊某賠償原告損失42800元,并互負連帶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受害者陳某和俞某是幼兒,對自己的行為后果無識別力;陳某傷殘結果的發生是原因為學校疏于管理,未將幼兒園與小學校園之間的通道門上鎖關閉,和被告孫某、楊某在課外活動課期間未盡到看管的責任所致;學校未將通道門關閉的責任大于被告孫某、楊某的看管不力的責任;根據學校與被告簽訂的《招聘協議》的約定,學校對陳某的傷殘已作了賠償,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適當承擔賠償責任。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