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原告徐某與被告馬某原系夫妻關系,后因感情破裂經法院判決離婚。因雙方結婚時原告徐某出資五萬元裝修的房屋為被告馬某與其父親的房屋,離婚時因該財產牽扯案外人,法院判決離婚時對原告徐某裝修款的主張沒有支持。同時,為準備結婚,原告徐某還購買了與被告馬某與其父親的房屋相配套的車庫一間,離婚時由于被告表示不要該車庫,法院判決該車庫為原告婚前財產歸原告所有。

原告徐某于20088月訴至京口法院,要求分割被告馬某住房公積金17300元一半給原告,并要求被告及其父親對原告出資的裝潢款50422.70元折價給付。被告因離婚糾紛對案件的審理抵觸情緒也很大。

案件審理中,承辦法官通過閱卷認為,雖然車庫為原告婚前財產,但是該車庫與被告馬某與其父親的房屋相配套,車庫折價給被告,對雙方都有利。這樣法官在開庭前后和原被告進行了多次溝通,原被告對法官幫他們處理案外事都感覺很驚喜。最終,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一、原告徐某購置的鎮江市盛達新村18幢西邊的車庫產權歸被告馬某所有,原告徐某協助辦理過戶手續。二、被告馬某給付原告徐某住房公積金分割款、裝修款、車庫款合計26500元,于2008916日前一次性付清。三、被告馬某之父對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起矛盾激化的離婚后財產糾紛妥善審結。協議簽字后,雙方當事人對京口法院妥善調處他們的離婚后財產糾紛都表示滿意并對京口法院表示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