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老板無故拖欠工資后,外來務工人員蘇某沒有采用合法的途徑尋求救助,而是采取盜竊老板企業內貴重物品的極端方式私自解決,因此觸犯了刑法。然而案發后,蘇某能及時懸崖勒馬,投案自首,最終被江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蘇某現年19歲,來自湖北農村,抱著勤勞致富的理想和信念,2007年年初來到江陰,并寄居在親戚家中。20074月,蘇某在一家塑料廠找到了工作,雙方約定每月工資為1000元。然而工作了近四個月,廠里一直沒有給蘇某發過工資。20078月初,蘇某因家中有事,故請假回家,于是工廠發給他1000元工資。幾天后,當蘇某從老家返回工廠時,老板卻突然將他辭退了。蘇某不服,于是向老板討要另外三個月的工資。最初,老板以前三個月為試用期為由不肯支付工資,經蘇某多次追資,老板又支付給他1000元。眼看著自己另外兩個月的勞動成果得不到回報,蘇某心中充滿了怨憤,于是一個罪惡的念頭產生了,他決定盜竊老板的財物來“以物抵債”。

2007826凌晨,他采用破紗窗、鉆窗入室等手段,來到老板辦公室,竊得筆記本電腦、香煙以及現金等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6390元。作案后,蘇某的內心感到惶恐不安,于是將自己的罪行向親戚坦白,在親戚的勸說下,2007827,蘇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蘇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確已構成盜竊罪。鑒于蘇某能主動投案自首,系自首,認罪態度較好,贓款贓物已追繳發還,遂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法院認為,蘇某之所以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與工廠拖欠工資有著直接的關聯,為了避免類似的事件再次發生,法院向工廠發送了司法建議書,建議該單位加強勞動合同管理,規范財務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和完善相關勞動規章制度,切實保障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據調查,農民工一旦遇到拖欠工資的情況,普遍存在無助的心理。作為外地人,他們只能憑借自己的力量去向老板討要工資,即便老板拒絕支付,他們也不敢去打官司,認為通過訴訟來“追資”,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人力、物力和財力,而自己根本耗不起,自己也無能力支付訴訟費用,更何況自己根本也不懂得法律,勝訴無望。正是這種無助感滋生了農民工的犯罪心理,在"追資"無門的情況下,便轉而求助于其它非法方式。

而實際上,法院對于農民工追討工資一般實行減免訴訟費等特殊政策,然而很多農民工對此依然一無所知,加上自身受教育程度低,依法維權意識淡薄,這才導致了一幕幕悲劇的發生,因此對農民工加強法制宣傳工作依然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