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讓這對夫妻離婚后再起糾紛?
作者:吳皆與 過鐵軍 發布時間:2017-07-26 瀏覽次數:382
“離婚后孩子一直和我一起生活,我當然應該要回這筆撫養費!”庭審現場,原告金女士情緒有些激動。坐在被告席上的是金女士的前夫張先生,那是什么原因讓已經離婚多年的兩人再起糾紛呢?
原來,金女士與張先生在2009年經法院調解離婚,當時協議約定兒子小張由張先生撫養,金女士一次性給付撫養費15萬元;金女士與張先生的共同財產位于蘇州某新村的房屋一套歸張先生所有,張先生需要支付給金女士折價補償款15萬元,這筆錢與金女士應支付的撫養費相抵消。
但之后的7年多時間里,小張事實上一直和母親金女士生活在一起,直到兒子成年,金女士才意識到,自己實際上獨立撫養了兒子,是不需要支付撫養費的。2016年5月,金女士向常熟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前夫張先生支付兒子的撫養費并返還房屋折價款。
張先生則認為,雙方對房屋折價及撫養費抵扣已經在調解書中明確了,金女士重復起訴沒有道理,且蘇州某新村的房屋一直是金女士出租并收取租金的,這筆租金應當還給自己。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于2009年離婚時達成的調解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已經雙方當事人簽字生效,雙方均應按協議內容履行。調解書中已明確原告金女士應承擔的撫養費與被告張先生應支付的房屋折價款相抵。但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兒子小張由原告金女士在負責撫養教育,因此原告金女士已支付被告張先生的撫養費15萬元,被告張先生應予以返還;原告金女士認為兒子由其在撫養,被告張先生應支付相應的撫養費,但雙方對兒子撫養費未重新達成一致意見,故該主張法院不予支持;張先生所稱的房屋租金問題,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本案不予理涉。
最終,常熟法院判決被告張先生返還原告金女士人民幣15萬元及相應的利息。后被告張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蘇州中院于2017年5月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