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入職登記表能等于勞動合同嗎?
作者:韋瑋 發布時間:2017-07-26 瀏覽次數:397
員工入職登記表是新員工入職時填寫的個人身份信息、教育經歷、工作經驗、家庭成員等情況的表格,用于用人單位掌握員工的基本情況,并交由用人單位保管。而勞動合同是單位與員工就崗位、期限、工作條件、勞動報酬等權利義務達成的合意。員工入職登記表與勞動合同書本質上并不相同,其既不是勞動合同,也不能代替勞動合同。近日園區法院受理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盧先生的填寫的員工入職登記表竟被公司拿來當作了勞動合同書,這使得盧先生無法接受。
2016年11月盧先生跳槽入職某貿易公司任零售部經理一職,公司口頭允諾盧先生每月過萬的高薪。入職后,公司僅要求盧先生填寫了一份《入職登記表》,此后公司就再也沒有通知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幫其辦理社保。幾個月后,盧先生認為公司常克扣其加班工資,又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與公司高層有了摩擦,誰知竟被老板踢出了工作群,公司單方面宣布將其開除。
盧先生遂申請仲裁,后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案件審理期間,公司拿出當初盧先生入職時填寫的《入職登記表》,稱上面有盧先生的自行填寫的個人相關信息和公司總經理同意錄用的批注,該表背面附件有約定的工資標準等信息,實際上就是當初雙方簽訂的簡易版的“勞動合同書”,因此公司無需向其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法院對被告公司提供的原告盧先生填寫的入職登記表進行了審查后發現,盧先生填寫的入職登記表僅載明其身份信息、工作經驗、教育經歷、家庭成員等,所謂約定有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報酬構成、工作時間的附件僅有公司的公章而未有盧先生的簽名,且該入職登記表為公司單方面提供,該表正面及反面的打印油墨清晰度不同,頁眉的寬度也前后不一,且經法院釋明,公司對上述正反面內容是否為一次性形成未申請鑒定。該入職登記表在形式上和內容上均不具備勞動合同的必備要件,不能反映出雙方達成勞動合同的合意。后經法院協調,雙方最終達成調解意見,被告公司一次性支付盧先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經濟補償金等共計6萬元。
法官提醒:《入職登記表》僅為勞動者入職用人單位時,履行入職登記手續所填寫的文件,簽訂后一般也僅由用人單位保存,勞動者無法持有,故一般情況下不能視其為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以入職登記表代替書面勞動合同,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障勞動關系的履行,否則要承擔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