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公交上摔傷后死亡 公交公司是否擔責?
作者:王文州 發布時間:2017-07-26 瀏覽次數:339
城市公交是市民出行的一種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確保乘客安全是公交公司的責任。因為公交公司駕駛員的不當操作導致乘坐人受傷或者死亡,公交公司需要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七旬老人因為乘坐公交摔傷后死亡而引發的賠償糾紛案件。
去年秋天,唐某與老伴在公交車站一起等候公交車,公交車到站后,唐某先行上車刷卡,老伴在后面跟隨上車。唐某剛刷完卡,就聽到后面一聲慘叫,回頭一看,只見老伴已經摔倒在地,老伴的小腿上和腳板上全是鮮血。唐某隨即將老伴送往醫院,經診斷為左下肢皮膚撕脫傷,六天后,唐某老伴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載明死亡原因為肺氣腫。唐某認為是公交公司駕駛員的不當操作致使老伴摔倒,從而導致其死亡,公交公司存在一定的過錯責任,遂將公交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交公司承擔損失80000余元。
公交公司辯稱,唐某老伴是其自己不小心摔傷,公交公司駕駛員隨即將其送往醫院救治,唐某老伴最終死亡是因為肺氣腫,并不是因為腿傷,公交公司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唐某老伴在搭乘公交車時摔倒受傷,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負有在合理限度內對乘客的安全保障義務,故應當對唐某老伴在搭乘公交車摔倒受傷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唐某老伴摔倒受傷后,住院治療7日后死亡,經鑒定死亡主要原因為為肺氣腫,外傷為輕微作用,綜上引發唐某老伴死亡的原因具有多因一果性,故法院酌情認定由公交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最終判決由公交公司賠償其損失20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