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與被告劉某(男)于2009年登記結婚后,同年10月17日生女孩劉某怡,次年生男孩劉某鑫。婚后初期雙方感情尚可,后被告劉某患精神分裂癥,原告王某于2014年離家外出在上海打工,現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劉某離婚,婚生兩個小孩隨原告王某生活,不要求被告劉某承擔小孩撫養費用。

  被告劉某的監護人暨被告劉某父親劉某某到庭辯稱:同意原告王某與其兒子離婚;同時認為兩個小孩一直在老家生活、讀書,平時都是劉某某照顧,原告王某在上海打工的收入是支付兩小孩生活費的主要來源,如果兩個小孩隨原告王某生活,原告王某工作之余無瑕盡到照顧小孩義務或者照顧小孩之余無法安心工作,故劉某某希望兩個小孩繼續在老家讀書、生活,劉某某自愿繼續承擔照顧兩小孩日常生活、學習的義務,讓原告王某在安心打工賺錢,用于兩小孩日常開支。

  在庭審過程中,原告王某和劉某某就兩小孩撫養事宜達成委托監護協議。

  法院審理后認為,綜合考慮原、被告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雙方分居時間、夫妻關系現狀及被告患病久治不愈等情形后,認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應當準許原、被告離婚。對于兩小孩撫養問題,原告王某與兩小孩的爺爺劉某某達成的委托監護協議,充分考慮到雙方的撫養能力、條件等互利因素,有利于兩個小孩的健康成長,且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故法院判決予以認定。

  【法官說法】

  從我國的社會現狀來看,我國有大量的留守兒童,而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責任的情況大量存在。《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人代為監護。委托監護是指監護人委托他人代行監護的職責。委托監護原則上不能改變原監護人的地位,受委托人也僅是在委托范圍內行使監護職務。監護人雖已委托他人行使,自己仍有行使的職責。本案中,就小孩撫養問題,原告王某與小孩的爺爺劉某某達成一致協議,由劉某某代為行使監護職責,符合法律的規定,因此法院遂作出相應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