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當日打借條 債務人聲稱遭小三脅迫
作者:史福宜 發布時間:2017-07-21 瀏覽次數:364
近日,太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王某有借條及銀行匯款憑證證明與被告張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被告張某辯稱該借條系在原告王某及第三人王某某(系原告之女)脅迫下所簽卻無法提供證據,故法院判決被告張某及前妻被告李某共同償還原告王某借款13萬元及利息。
原告王某訴稱,其女即第三人王某某與被告張某系朋友關系,2015年7月至11月間,被告張某向原告王某陸續借款13萬元,并于2016年4月15日被告張某出具借款金額為13萬元的借條,張某承諾將于2016年4月25日全數歸還。后經原告多次催要,張某拒不付款,故訴至法院。
被告張某辯稱,自己與第三人王某某系男女朋友關系,因王某某在張某家中無理取鬧,并企圖破壞張某與李某的婚姻關系,被告張某迫于無奈,故于離婚當日簽下借條。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張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據,系被告以書面方式確認原、被告間債權債務數額的真實意思表示,原被告雙方即形成債權債務關系,被告應按借據約定的期限履行還款義務。現因被告未履行還款義務,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及利息,應當予以支持。被告雖在庭審中稱其并未向原告借款13萬元,借條系在原告脅迫的情況下書寫,缺乏事實依據,故對被告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當事人對自己的事實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的,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公民應當具有證據意識。在出借錢款時,應出具書面憑證,按照規范進行書寫,并對票據加以妥善保管,若存在脅迫簽訂合同等違法情形,應當及時報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