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瓶車因違章撞人致死 亦構成交通肇事罪
作者:王潔 發布時間:2017-07-21 瀏覽次數:370
法官提示:電瓶車因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交通肇事罪。近日,太倉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小美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經審理查明,2015年9月10日傍晚,被告人小美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至某路段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駕駛非機動車上路行駛,對前方路面動態情況疏于觀察,未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其車輛前部與同向前方步行的被害人發生碰撞,致被害人倒地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經法醫鑒定,被害人符合因重度顱腦損傷致急性中樞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而死亡。經太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調查認定,被告人小美負事故全部責任。案發后,被告人小美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刑事和解協議,并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小美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并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有一定悔罪表現,且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對此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