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丈夫與銀行簽訂一份信用卡無抵質押專項分期付款合同(汽車分期),貸款10萬元,離婚后妻子要共同承擔該筆債務嗎?7月20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一審判決被告趙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82909.54元,利息6880.1元、滯納金14707.07元,合計104496.71元。駁回原告要求王女士承擔償還該筆貸款的訴訟請求。

  多數情況下,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的債務,算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而宿遷這對夫妻離婚后,因為拖欠銀行貸款,被起訴到法院。銀行方提出,被告趙某與原告簽訂了一份銀行信用卡無抵質押專項分期付款合同,被告王女士向原告出具《共同還款承諾函》、《共有人承諾函》各一份,承諾其作為共有人對趙某的該筆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且該筆借款發生在被告趙某、王女士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王女士應對被告趙某的該筆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不過,法院最終判決王女士不用與前夫一起償還這筆貸款。這是什么原因?

  2015年1月14日,被告趙某(甲方、借款人)與原告(乙方)簽訂《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行信用卡無抵質押專向分期付款合同(汽車分期)》一份。合同約定:專向分期付款用途為購買汽車,額度為100000元,分期期數為36期(一期為一個月),自甲方實際交易日起算;乙方將交易金額劃至甲方所購商品的經銷商的專用賬戶;還款方式為本金采用月均等額、整取入賬、免息還款方式。借款人在每期到期還款日前未全數清償所提額賬戶當期所有欠款或現金交易的,不適用免息還款規定,甲方應按照信用卡領卡合約規定支付利息及滯納金。甲方保證在所提額賬戶每期的到期還款日前存入并優先償還當期“專向分期付款”應還的本金款項,如甲方未依規定時間足額存入當期款項,銀行有權收取透支利息及滯納金,并由甲方全額承擔由此而使乙方產生的一切費用;雙方共同確認“信用卡無抵質押專向分期付款(汽車分期)”通用條款和信用卡領用合約作為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信用卡無抵質押專向分期付款(汽車分期)”通用條款中確定借款人未按期歸還所提額賬戶的透支本金、利息及手續費的,原告有權宣布本合同項下所有欠款(含本金、利息、手續費、滯納金等)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信用卡透支按月計收復利,日利率為萬分之五。滯納費按照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收取。

  2015年1月22日,原告通過被告趙某的信用卡,將100000元款項劃至趙某所購汽車的經銷商賬戶。

  對此,被告王女士稱,被告趙威因多次吸毒,被采取強制隔離戒毒措施進行戒毒。從2014年開始就與趙某鬧離婚,雙方已經分居生活,2015年3月17日辦理了離婚登記。所以根本不知道該筆借款的實際用途,而且該筆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對于《共同還款承諾函》、《共有人承諾函》上的簽字也并非其本人所簽,該筆借款亦未用于家庭生活,其不應承擔還款責任。因此,這筆貸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趙某自信償還。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王女士對2015年1月14日形成的《共同還款承諾函》《共有人承諾函》上“王女士”的筆跡申請鑒定,并提供2014年12月3日有其簽字的銷售清單作為鑒定樣本,且原告對該樣本的真實性予以認可。經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筆跡鑒定,結論是《共同還款承諾函》及《共有人承諾函》上“王女士”的簽名與王女士提供的樣本并非同一人書寫。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趙某與銀行簽訂的《銀行信用卡無抵質押專向分期付款合同(汽車分期)》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告已履行了100000元的放貸義務,被告趙某作為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如期歸還借款本息,已構成違約。故原告有權主張所有欠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趙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82909.54元及相應的利息、滯納金。

  關于被告王女士的辯解意見,有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足以證明2015年1月14日形成的《共同還款承諾函》、《共有人承諾函》上“王女士”的簽名并非本案被告王女士書寫,故王女士并未向原告作出共同還款的承諾。

  原告主張該筆債務發生在被告趙某、王女士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屬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趙某的該筆債務雖發生在其與被告王女士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其放任他人代替王女士在《共同還款承諾函》、《共有人承諾函》上簽名的行為,是對其申請該筆貸款的隱瞞,有違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義務。原告作為出借人亦未盡到審查的義務,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且據被告趙某所述,貸款發放后,并未用于購車,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個人消費。再結合被告趙某多次吸毒被采取行政處罰措施直至被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的情況,對于原告訴稱該筆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朱來寬  曹堯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