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只狗打架,其中一只的主人見狀拉架被咬,狗主雙方因此發生爭執,姑蘇法院近日審結了這樣一起“狗咬人”的健康權糾紛案。

  陳大爺和郭先生是同住一個小區的鄰居,郭先生飼養了一只阿拉斯加犬“杰克”,晚上,郭先生遛狗的時候,愛犬杰克看到路旁有只小狗,興奮地掙脫了牽引繩去追逐小狗。陳大爺正在小區里尋找女兒的愛犬“雪球”,忽然遠遠看到小狗“雪球”正在被一只大狗追逐,大驚失色,上前制止。在呵斥制止過程中,杰克咬住了陳大爺的右臂。這時候郭先生趕到了,并試圖把杰克拉開,但杰克又一次咬住了陳大爺右臂,以至于陳大爺受傷流血。見狀,郭先生將陳大爺送往醫院治療。治療期間,郭先生支付了狂犬疫苗等費用,陳大爺自負了醫療費用13241.19元并住了十天院。

  在商量賠償費用的時候,陳大爺和郭先生協商未果訴至蘇州市姑蘇區法院。郭大爺表示,狗主人郭先生應該承擔全部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郭先生辯稱,如果不是陳大爺在制止過程中先對杰克動了手,杰克也不會受到刺激咬人。

  姑蘇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到法律保護,造成侵害的,責任人應當予以賠償。根據法律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陳大爺被郭先生飼養的狗咬傷,郭先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郭先生雖然辯稱事由陳大爺先動手所致,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不予采信。判決郭先生賠償陳大爺各項損失18621.19元。

  法官提醒:如今許多家庭都飼養了寵物,狗傷人、狗咬狗,甚至因此導致的人傷人事件時有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我國對動物造成損害采取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無論是否有過錯,均應對其飼養或管理的動物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只有在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管理人或飼養人才減輕或不承擔責任。也就是說,法律賦予了飼養人和管理人更重的義務,以確保他人不因動物飼養人和管理人的不當飼養行為而遭受損害。在此提醒廣大寵友,飼養寵物狗應辦理養犬登記證,并盡快進行疫苗接種,同時提高自身安全意識,不帶寵物狗進入市場、公園、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遛狗時候一定要帶好牽引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