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宴會遭遇爆竹炸傷 “飛來橫禍”向誰主張賠償
作者:付勝 發布時間:2017-07-17 瀏覽次數:352
參加好友生日宴會本是普天同慶,增進友情的開心事,但家住射陽的老彭在參加好友秦某的生日宴上卻遭遇了一件痛心事。近日射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產品質量侵權責任糾紛案件,認定爆竹的銷售者承擔事故的主要賠償責任,宴請方按其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2016年11月16日晚9時許,老彭在參加秦某六十歲生日宴時,在大約八米開外觀看秦某燃放煙花爆竹時,被一根突然橫飛的爆竹炸傷了右眼,事故發生后老彭到醫院進行了治療,花去醫療費用3萬余元。老彭認為該事故系因商店銷售的煙花爆竹存在質量問題所致,商店應當承擔產品缺陷導致的損害賠償責任,秦某作為爆竹的使用者沒有盡到防范事故發生的義務,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于是老彭將秦某、商店一并告到了法院。
該院審理認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國家標準,產品燃放時不應出現低炸現象,本案中,秦某燃放的爆竹在低空發生爆炸并炸傷了老彭的眼睛,該爆竹明顯不符合安全與質量標準,存在缺陷。商店系該爆竹的銷售者,老彭有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爆竹具有一定的危險性,秦某在燃放爆竹時,未能與周圍人群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具有一定的過錯;老彭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觀看爆竹時,未能遠離燃放地點,疏于防范,自身亦有一定過錯。老彭被炸傷的根本原因系爆竹存在缺陷,故銷售煙花的商店承擔80%的賠償責任,宴請方秦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老彭自身承擔10%的責任。
法官說法: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