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擅自轉租引糾紛 房東阻擾次承租人開業
發布時間:2017-07-17 瀏覽次數:355
房屋租賃期間,承租人未經房東同意私自將房屋轉租給他人,結果是“賠了夫人又折兵”。日前,靖江法院生祠法庭調解了一起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引起糾紛的案子。
2016年9月1日,余軍夫婦以其經營的超市的名義,與出租人張林簽訂租房協議,約定租期一年,從2016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5日。2017年4月下旬,余軍與孫金協商將該房屋剩余租期即從2017年5月1日至9月1日以16000元的租金轉租給孫金,雙方簽訂了房屋轉租協議。孫金請工人搬運工具準備開店營業時,遭到了房東張林的阻撓,張林不同意孫金用自己的房子做生意。
孫金的開業計劃受阻,找來余軍協商無果,憤而到法院起訴余軍,請求判令余軍退還租金16000元并賠償損失4000元。
孫金起訴后,余軍在開庭前返還了孫金4000元。孫金考慮到余軍轉租時為騰房產生了一定的損失、陪同自己與房東協商時被房東家人打傷等因素,放棄了部分訴訟請求。最終,雙方經生祠法庭調解,于日前達成調解協議:解除房屋轉租協議;孫金于調解協議簽訂當日將租賃房屋鑰匙返還余軍,余軍當日再一次性返還孫金房屋租金6800元。
法官提醒,《合同法》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如果出租人不同意轉租行為,則承租人的轉租行為被視為嚴重違約行為或者根本違約行為,出租人可以選擇解除其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因此,承租人在經過出租人同意后轉租房屋,既是對己負責,也減少了次承租人可能承擔的風險。
法官建議,盡量避免采用轉租這種模式,最好爭取直接與房東簽訂租賃合同;如果必須采用轉租模式,次承租人在轉租時,應嚴格審核承租人與房東所簽訂的合同是否允許轉租、轉租的期限是否在租賃期限內、轉租范圍是否符合房東與承租人之間的約定,以免惹上不必要的損失。(文中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