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蹭蹭上漲,用實惠價格買到一套房子,那真是天大的喜事了。靖江市民孫玲本來滿心歡喜從債務人錢軍處購得一套安置房,不料卻因此被告上法庭。 日前,靖江市法院江陰園區法庭審結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判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錢軍家住靖江市西片某村,和湖北籍女子張雁1990年相識并同居,后來兩人結婚,育有一子。因夫妻感情不好,2013年張雁帶著19歲的兒子回湖北生活,且音信全無。

  2015年12月,錢軍、張雁及兒子分得一套新農村集居區內的安置房。此前,錢軍和一個熟人因欠家住城區的孫玲180多萬元巨款,一直被孫玲催債。自從分得安置房,錢軍動了賣安置房的念頭。

  2016年2月,錢軍與孫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該安置房作價70萬元賣給孫玲,抵扣部分欠款。簽訂合同后,他將安置房鑰匙及拆遷安置相關材料交付孫玲,并出具《慎重聲明》,稱房屋買賣協議上的妻子、兒子的簽字為妻兒本人所簽,是妻兒的真實意愿,如有弄虛作假,他將負責包括刑事責任在內的一切法律責任。而事實上,張雁和兒子并不知情,簽名系錢軍偽造。

  2016年農歷臘月底,張雁回靖,得知共同財產安置房被賣,于今年3月份向靖江法院江陰園區法庭起訴錢軍和孫玲,要求確認錢軍和孫玲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官審理后認為,該安置房未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土地性質屬于農村集體土地,該土地系用于安置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孫玲非該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依法不能享有該宅基地的使用權,錢軍與孫玲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無效合同。

  此外,錢軍未經張雁及兒子的同意出售安置房,而孫玲明知這套房子無土地證和房產證,系拆遷安置房,且疏于對出賣人出賣房屋資格的審查,雙方均有過錯,需平均分擔案件受理費5400元。

  法官提醒:市民在購買拆遷安置房時,不能僅僅看到其相對低廉的價格,更應當看到其特殊的風險。此外,無論是購房還是賣房,都應審核對方是否有資格,以免惹上矛盾糾紛。(文中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