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信用卡被盜刷14萬 法院判銀行賠償全額本息
作者:朱潔 發布時間:2017-07-13 瀏覽次數:369
2016年12月21日中午,揚中市新壩鎮的董女士在家中午睡時,收到某銀行關于其信用卡的消費短信通知,顯示共消費11筆,共計148960元。人在家中,信用卡也從未離身,董女士認為自己的信用卡被盜刷了,于是向揚中市公安局新壩派出所報警,同時撥打該銀行客服電話反映情況。2017年1月26日,該銀行將含上述11筆消費在內的所有消費從董女士的約定還款賬戶扣除。董女士認為,此卡一直由自己持有,且并未在該時間內進行任何刷卡消費,對上述消費不知情,自己與銀行是服務合同關系,銀行負有保障賬戶資金安全的義務,現自己的信用卡被盜刷,系銀行未盡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為維護自己利益,董女士將該銀行告上法庭,請求判令銀行賠償信用卡被盜刷損失148960元及相應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
11筆交易均為同日發生,且發生地為重慶、深圳、廣州。原告在發現信用卡被冒用后立即進行報案,同時撥打客服電話反映情況。原告的行為符合一般人在發現信用卡異常交易后的正常反應,其已盡警覺和注意義務。原告對其信用卡被他人盜刷的主張已經完成了初步舉證責任。在被告未能舉證反駁原告的主張或證明系原告授意他人持卡消費的情況下,法院推定上述爭議的11筆交易系被他人冒用盜刷造成的。
案涉信用卡被冒用盜刷,透支使用者并非原告本人,因此應根據導致信用卡被盜刷的責任來確定誰應對該11筆被盜刷款負責。在信用卡消費的過程中,信用卡的真實性與密碼的符合性是確保資金安全和正當消費的兩個關鍵環節,銀行負有保障信用卡真實性及唯一性的義務,而持卡人則負有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密碼的義務。關于銀行卡賬號和密碼泄露過錯的舉證責任,由于被告作為發卡行及相關技術、設備和操作平臺的提供者,在其與原告的合同關系中占據優勢地位,該舉證責任應由被告承擔。本案中被告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原告作為持卡人存在銀行卡保管不善或泄露密碼的故意或過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即賠付148960元及相應利息。最終,揚中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4896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該款實際賠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活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
法官提醒:目前信用卡異地被盜案時有發生,持卡人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發生信用卡異地被盜刷,應立即向銀行反映,并向警方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