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遭車碾壓而亡 是否可按交通事故賠償
作者:孫振燕 發布時間:2017-07-13 瀏覽次數:402
工地上遭到貨車碾壓身亡,交警認定為“路外事故”。“路外事故”與“交通事故”兩者是何種關系?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認為不是交通事故而拒絕賠償是否于法有據?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為大家揭曉答案。
原告程某駕駛已保險車輛在昆山市祖沖之南路恒源紫蕓工地發生路外交通事故,導致第三者顧某死亡。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顧某不負事故責任。原告程某與死者家屬達成調解協議,賠償死者顧某家屬各項損失共計一百多萬元。事后原告程某及其車輛所屬公司要求其車輛投保的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該保險公司未予理賠。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該事故為非道路交通事故,其僅在商業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于交強險范圍內的110000元的賠償限額依法不應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程某及其車輛所屬公司投保被告某保險公司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期間內,原告程某駕駛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路外事故,致第三者顧某死亡,事實清楚。雖碾壓事故發生于某工地上,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因此,“路外事故”依法也應以“交通事故”賠償。被告某保險公司關于僅在商業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于交強險范圍內的110000元的賠償限額依法不應承擔的意見,缺乏依據,法院不予采納,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求。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按照此概念“工地”并不是公眾通行的場所,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因此,車輛投保的某保險公司除應在商業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外,對于交強險限額內的賠償責任亦不能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