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買到假洋酒 娛樂會所不服處罰被判敗訴
作者:游佳 陸文君 發布時間:2017-07-13 瀏覽次數:386
“芝華士”和“皇家禮炮”作為知名洋酒品牌,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的知名度。可是你花大價錢買到的洋酒,就一定是正品了嗎?原告某娛樂會所在自己經營的場所內銷售“芝華士”和“皇家禮炮”,被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檢查時發現系假冒注冊商品的商品,予以了行政處罰。該娛樂會所不服行政處罰決定,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減免罰款金額。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不服行政處罰案件,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訴稱,被告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的違法金額數額過高。原告并非專業人士,無法辨別產品真偽,沒有侵權故意,應屬受害者。上述產品原告是作為禮品送人的,只是放在店里而已。被查出后,原告主動停止了銷售。
被告則辯稱,被告行政處罰決定正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被告根據原告的洋酒的銷售價格計算得出違法金額數額。原告無法辨別所售商品為侵權商品,不能成為免除處罰的理由。原告未能提供所售商品的合法購買憑證,不適用《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免除處罰款,且被處罰數額適當。芝華士公司作為商標權人參加訴訟述稱,被告的違法金額計算有法可依,處罰數額合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銷售的洋酒在瓶身上使用與芝華士公司的注冊商標幾乎完全相同的標識,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判斷,極易導致混淆,應認定侵害芝華士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銷售者是否存在侵權的主觀故意,是確定責任承擔方式的考量因素,不影響侵權行為的認定。被告依據侵權商品的銷售價格、未侵權商標的標價計算違法經營額,并作出罰款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且不存在明顯不當的情形。
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原告作為市場經營主體,對于價值偏大且關系人身健康的商品的正常進貨渠道、進貨價格等應當履行合理的注意義務,經他人上門推銷,即購進被控侵權的洋酒,未對上游經銷商的經銷資質、品牌授權等事項進行核實,無法提供進貨憑證,說明商品提供者,難以認定已盡審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