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價轉讓改裝車輛,受讓人買賣后駕駛時發(fā)生事故后致人受傷,傷者造成的損失由誰來承擔?近日,金壇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劉某某、宋某連帶賠償原告王某事故損失150500元。

  2012年5月,劉某某購買了一輛中型自卸貨車,掛靠在某運輸公司經(jīng)營,為建筑工地運送渣土,之后一直未辦理車輛年檢。2014年,劉某某讓修理廠將該車的發(fā)動機和牌照拆卸,改裝在其另一輛的自卸貨車上,并將牌照掛在組裝車上。2016年4月,宋某以35000元的價格從劉某某購買了改裝車。2016年6月,宋某駕駛拼裝車與騎摩托車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受傷,后經(jīng)交警部門進行認定,事故由宋某承擔主要責任,王某承擔次要責任。王某的傷情經(jīng)鑒定構成九級傷殘。后因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劉某某辯稱:我知道涉案車是報廢的、組裝的;我已經(jīng)告知宋某車不能開,宋某也知道此事,周明承諾車出事了由他自己負責,與我無關。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拼裝標準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套牌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劉某某轉讓改裝車,且將其管理使用的牌照一并轉讓,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應當與交通事故肇事者承擔連帶責任。對其辯稱受讓人承諾發(fā)生交通事故自行負責,屬內(nèi)部約定,且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屬無效。據(jù)此,依照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