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某一天,張某持借條到法院立案,要求陳某償還其借款3萬元。法庭上,陳某對借條系其本人出具沒有異議,但是他提出的抗辯理由卻引起了法官的警惕。

  陳某稱,自己的妻子當年帶著張某“做生意”,張某投資了一些錢,后來生意做不下去了,來找他,他迫于無奈才打了借條,并沒有向張某借錢。

  承辦法官聽后覺得有些疑惑,立即對案件進行調查,發現陳某所稱的“做生意”實際是已被央視曝光的“1040陽光工程”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通過發展下線,繳納會費的方式發展業務。而本案訴爭款項,并沒有實際出借給陳某。

  法官查明雙方之間無真實的借貸關系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于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本案據此裁定駁回張某起訴。

  <法官釋法>

        參加傳銷組織的人,往往既是參與者又是受害者,張某加入傳銷組織,反悔后逼“上線”家屬寫下欠條,訴爭款項系傳銷資金,雙方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法院對涉嫌傳銷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故駁回張某的起訴。對于這類違法行為,法律不予保護,群眾要增強抵制傳銷、遠離傳銷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