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40噸工業污泥跨省傾倒至江蘇獲刑
作者:朱來寬 葉春花 發布時間:2017-07-10 瀏覽次數:352
7月7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14名被告人跨區域傾倒工業污泥案件,一審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姚某等7人五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至一萬五千元;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等7人一年九個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緩刑二年至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至一萬元;沒收蔣某等8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計人民幣二十三萬零八百元。同時,禁止被告人田某等7名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等相關活動。如違反本禁止令,情節嚴重的,將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2015年1月至同年3月間,被告人姚某、竺某及陳某、陶某(另案處理)為謀取非法利益,共同預謀并出資成立桐鄉市疏潔環保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下稱疏潔公司),從事非法處置工業污泥業務。該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辦理工商注冊,登記股東為被告人姚某、竺某。其中,被告人姚某擔任法定代表人負責聯系污泥來源、傾卸地點,被告人竺某擔任監事參與聯系傾卸地點,后被告人楊某經陳某介紹于2015年4月上旬加入公司并負責在碼頭上對污泥稱重和記錄公司賬務。
被告人姚某于2015年3月至同年6月間聯系被告人翟某、蔣某、史某、倪某等人向浙江百瑞印染有限公司、浙江百力達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等10余家企業收購印染工業污泥及含氟廢水工業污泥,其中被告人翟某、蔣某、史某、倪某等人明知自己及疏潔公司無處置涉案工業污泥能力的情況下,為獲取非法利益仍將所收購工業污泥以明顯低價交由疏潔公司處置。其中被告人翟某收集印染污泥1042噸,被告人倪某收集含氟廢水污泥616噸,被告人蔣某、史某二人共同收集印染企業污泥計1683余噸,被告人蔣某還單獨收購印染污泥309余噸。
2015年3月至同年6月間,被告人姚某在未辦理跨省轉移工業污泥手續的情況下,單獨或伙同被告人竺某、楊某等人將從被告人翟某、蔣某、史某、倪某等人收購的工業污泥計5540噸通過他人從浙江省桐鄉市等地通過水運運至江蘇省阜寧縣、泗洪縣、海安縣無處理能力的窯廠、砂石廠及坑塘等地,在未采取任何防止污染措施的情況下進行傾卸、丟棄,造成環境污染。經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評估,涉案工業污泥應急處置費為70.9萬余元,固體廢物處置費為215.7萬余元,致公私財產損失共計人民幣286余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姚某等人非法處置的工業污泥含被告人蔣某、史某、翟某、倪某所收購的印染污泥及含氟污泥。其中蔣某、史某、翟某、倪某非法收購的工業污泥交由被告人姚某等人非法處置,其分別致公私財產損失102萬余元、87萬余元、53萬余元、31萬余元。阜寧、泗洪、海安三地環境保護局委托蘇州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或上海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傾卸地點污泥進行檢測,涉案工業污泥中檢測出汞、鉻、砷、銅、鋅等物質。
還查明,被告人姚某、竺某、楊某、田某、王培某、翟某、倪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蔣某、史某、王方某、吉某海、吉某輝、李某、顧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上述被告人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被告人顧某歸案后還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案發后,被告人王培某、顧某、吉某海、吉某輝、李某、蔣某、史某、倪某各獲利1.5萬元、4.2萬元、0.35萬元、0.35萬元、2.5萬元、9萬元、2.5萬元、2.68萬元。
在本院審理階段,被告人王培某、顧某、吉某海、吉某輝、李某、翟某、蔣某、史某、田某、倪某為修復生態環境交納生態修復費用4.5萬、6萬、4萬、3.5萬、5.5萬、5萬、1萬元、1萬元、4.85萬、4萬。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姚某、竺某、楊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為牟取利益,注冊成立僅有技術咨詢性質的疏潔公司,收集工業污泥,未經依法審批跨省運輸轉移手續,將含有毒害性物質的固體廢棄物以低價交給不具備處置能力且未正常生產的磚瓦廠、擅自將含有毒害性物質的工業污泥傾卸在廠區及其周邊土地,導致環境環境后果的發生,均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蔣某、翟某、史某、倪某明知姚某、竺某等人及其設立的疏潔公司無能力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為牟取私利賺取差價,將含有毒害性物質的工業污泥提供給該公司并放任工業污泥轉運至省外傾卸、丟棄;被告人田某、顧某、吉某海、吉某輝、王方某、李某、王培某明知工業污泥含有毒害性物質,為獲取不當利益,仍積極幫助聯系接收人員、或提供場地用于非法傾卸丟棄、或參與運輸,其行為共同導致了污染環境行為的發生。被告人姚某等14人累計收集、運輸、丟棄5540噸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致公私財產遭受損失,經評估達286萬余元,各人所參與非法處置有害工業固廢致使公私財產損失均在三十萬元以上,根據《環境污染司法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其中,被告人姚某、竺某、蔣某的行為致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屬后果特別嚴重,被告人楊某、翟某、史某、倪某、田某、顧某、吉某海、吉某輝、王方某、李某、王培某的行為致公私財產的損失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屬嚴重污染環境。據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