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533”、“10086”發短信兌換積分? 當心是偽基站在作怪
作者:顧溶熔 華茜 發布時間:2017-07-07 瀏覽次數:406
2015年8月,孫某來到無錫準備找工作,在老鄉黃某(已判刑)的陪同下玩了一陣,身上的錢花得差不多了,工作卻沒有找到。孫某得知黃某曾從事網絡詐騙活動后,便提出跟著黃某學習賺錢方式。黃某在惠山區租了一套房子,買來筆記本電腦等,便帶著王某(已判刑)和孫某開始準備。黃某通過網絡獲取了中國建設銀行等網頁的源代碼,并向仇某(已判刑)購買含有95533、ccb等關鍵詞的域名,搭建起了冒充中國建設銀行、中國移動的釣魚網站。同時,黃某在上海、無錫等多地雇傭人員利用偽基站向不特定人群發送含有釣魚網站鏈接的假冒“95533”、“10086”的短信,謊稱被害人的積分可以兌換現金,誘使被害人登陸釣魚網站。當被害人點擊鏈接登陸并按照提示輸入姓名、身份證號碼、銀行卡卡號、手機號碼及交易驗證碼等相關信息資料后,孫某和王某就通過虛假網頁后臺獲取了上述信息,然后撥打銀行的查詢電話查詢被害人銀行卡余額。如果查到銀行卡上有余額,孫某等人就在各類站上使用被害人銀行卡,利用獲取的銀行卡信息,購買Y幣、1號店禮品卡等虛擬貨幣,然后再銷售給他人從中獲利。被害人往往在收到銀行的消費提示短信后,才發現被騙,但此時銀行卡中被刷掉的錢已難以追回。2015年8月至12月間,被告人孫某參與騙得劉某、徐某等4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16000余元。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孫某退出贓款人民幣16145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向不特定人群發布含虛假內容的手機短信,騙取被害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后,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進行非法獲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屬共同犯罪。被告人孫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且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故對其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孫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宣告緩刑。據此,惠山區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垩涸诎傅淖靼腹ぞ哂枰詻]收,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涉案贓款由公安機關發還各被害人。
【法官評析】
近年來,電信詐騙呈高發態勢,作案手段和方法層出不窮。法官提醒廣大群眾,不要相信此種積分兌換的短息,如果有疑惑,可以撥打銀行、移動服務商或電子支付平臺的客服電話詢問短信內容真偽;手機要安裝安全保護軟件,來攔截這類詐騙短信,識別釣魚網址,同時在手機上安裝帶有提示惡意網站功能的瀏覽器,將短信中的陌生網址復制到搜索引擎中查詢真偽;對銀行卡要盡量設置小額度的快捷支付限額,以盡可能減少損失。
【本案援引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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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第一款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第二款第(三)項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ㄈ└`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