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調外機放到別人臥室窗外 法院判決:全部拆除
作者:金琦 李正 發布時間:2017-07-07 瀏覽次數:389
隨著盛夏的臨近,天氣越來越熱,空調的使用率也逐漸攀升。而不少市民在享受空調帶來的清涼同時,也飽受空調外機噪音帶來的折磨。這不,南通市華強城小區一位業主就為此苦惱不已,樓上鄰居竟然將三臺空調外機安放在他家主臥室的飄窗頂上,三臺空調同時開啟帶來的噪音可想而知……
2014年8月,市民王某在華強城小區購買了一套位于17層的房屋并著手開始裝修,裝修不久他就發現,樓上18層的鄰居陶某在裝修房屋時將原本設計為安裝空調外機的設備平臺納入了自家屋內,并將三臺空調外機安裝在了他家主臥室的飄窗頂上。考慮到空調運行將帶來的噪音、排水等問題,王某隨即與鄰居進行溝通,希望對方能夠將外機挪個地方,不料遭到了一口回絕。此后,因為這個矛盾,雙方多次發生糾紛,甚至驚動了110。小區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及社區也就此事組織雙方協商,要求陶某進行整改,但陶某未予理會。無奈之下,王某于今年4月將陶某及小區物業公司訴至南通市港閘區法院,要求陶某拆除并搬離上述三臺空調外機。
法庭上,陶某表示,裝修時物業公司并未指示空調外機安裝位置,其發現17層飄窗上方恰好有一平臺,就將外機安裝在此處,因此沒有過錯。而且目前排水問題已處理好,若想拆除得要王某提供外機對其產生了噪音影響的證據。物業公司則一肚子委屈,物業負責人表示,交付房屋時物業公司即與陶某簽訂裝修協議,告知空調必須安裝在預留空調機位。現陶某擅自將空調機位拆除以擴大室內面積,并將三臺空調外機安裝在樓下主臥室窗戶上方,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物業公司曾就此發出整改通知,但被告陶某未予整改,物業公司已盡到了管理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首先根據法律規定,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應屬業主共有部分,業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陶某不得擅自使用外墻安裝空調外機;其次,陶某將三臺空調外機直接安裝在王某主臥室窗戶上方,外機產生的噪音、暖流及排水顯然會影響王某的正常生活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王某有權要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港閘法院最終一審判決陶某十日內將安裝在王某臥室飄窗上方的三臺空調外機拆除并搬離,恢復原狀。
承辦法官提醒:類似空調外機噪音引發的鄰里矛盾,在小區糾紛中較為常見,看似事小,卻不利于鄰里關系的和諧相處。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應本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則。如果因權利的行使損害了其他相鄰人的合法權益,相鄰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險以及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