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租給一家人的三室戶,卻被磚墻隔成5間小房 “群租”數(shù)名租客,二房東居然還拖欠房租,作為房東的張女士傷透了腦筋,一紙訴狀將二房東訴至法院。近日,姑蘇法院“古街水巷巡回庭”在吳門橋街道四季晶華社區(qū)開庭,公開審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2015年8月10日,張女士與吳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份,將房屋租賃給吳某使用,租賃期為3年,房屋月租金為2500元。并每6個月支付一次。雙方還約定房屋僅做居住使用,租賃期間發(fā)生的水、電、煤氣費用均由吳某承擔,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不得擅自將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他人。2017年2月28日,張女士通知吳某支付6個月的房租15000元,因吳某未按承諾的期間支付緩交的房租11000元,張女士親自至出租房催交房租。張女士在催交房租時發(fā)現(xiàn)吳某結欠水、電費未交、并將客廳和廚房各隔開兩個小間,共分割搭建五小間對外轉租五戶人家。張女士以前述理由要求吳某歸還房屋,吳某均以租賃合同未到期為由予以拒絕,因糾紛協(xié)商無果,張女士提起本次訴訟。

  姑蘇法院經過審理,判決該《房屋租賃合同》解除,被告吳某將涉案房屋騰空并返還給原告張女士并支付相應的房租或房屋占有使用費。

  法官提醒:在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階段,租賃雙方都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作為房東,要對租賃合同的簽訂留個“心眼”:首先,特別留意租賃合同中的“轉租”條款,對房屋的用途、居住人數(shù)、是否同意改建、轉租前是否需要經過房東同意等都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其次,盡量使用規(guī)范、標準的房屋租賃合同,將“群租”作為合同禁止條款予以列明,并加重違約方的責任。同時,如果房東一旦發(fā)現(xiàn)承租方存在“群租”行為,應及時向物業(yè)公司和居委會報告,并注意搜集照片、鄰居的證人證言等,為日后維權保留證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