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高興興買來一輛載貨小汽車跑運輸,沒想到上路還沒滿兩個月汽車即遭遇火災被燒毀,保險公司認定火災原因不明拒絕任何賠償。6月29日,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審結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認定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不成立,應當依照保險合同賠償車輛損失39640元。

  今年2月28日,原告某商貿公司花費4萬元購買全新載貨汽車一輛并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4月17日,駕駛員駕駛這輛汽車為公司送貨時,行至新334省道搬經萬富村西1公里處時,發生火災事故導致車輛及貨物燒毀。火災原因經如皋市消防大隊如皋中隊認定為外來火源。因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原告訴至港閘法院要求賠償車輛損失。

  法庭上,保險公司認為引發火災的原因不明,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屬于責任免除范疇,因此拒絕理賠。港閘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的機動車保險條款規定,因火災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同時,免責條款中規定的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災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不負責賠償。對該免責條款,被告作為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被告保險公司未向法院提供己就上述免責條款向原告進行明確說明的證據,故該免責條款對原告不產生效力,遂判令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車輛計算折舊后的理賠款396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