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太倉的龔某將老父親寄養在某福利院,不料老人在福利院意外摔傷,醫院確診為右股骨頸骨折,出院治療后僅兩個月,老人因病死亡。龔某認為福利院護理不當,致父親傷勢嚴重死亡,為此龔某多次找到福利院要求索賠,福利院認為自身不存在過錯,拒絕理賠,雙方爭執不下,龔某故將福利院起訴訴至太倉市人民法院。

  龔某認為老人被送往福利院時,身體狀況良好。因在福利院生活期間,福利院看護不利,致老人摔傷,后傷重離世,故福利院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理應賠償損失。

  福利院認為龔某在將老人托付給福利院時,已經簽署了《委托寄養協議書》及《委托人及被寄養人承諾書》,其中明確約定:“在委托寄養期間,被寄養人在接受服務時意外發生因病、因老去世,不屬服務方責任”。老人摔傷是因年歲較大,自己造成的,與福利院無關,因此,福利院不需要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免責條款無效,福利院應承擔50%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本案中,龔某及其父親與福利院之間已形成寄養合同關系,福利院提交的《委托寄養協議書》與《委托人及被寄養人承諾書》中關于老人在委托寄養期間發生意外,不屬于服務方責任的約定屬于無效條款,福利院負有妥善看護老人的約定義務。因老人出院時病情雖有好轉,但尚未痊愈,其又是因疾病死亡,故推定老人在福利院受傷與其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綜合考慮原、被告的過錯大小以及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原因力比例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定福利院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賠償龔某18000元。

  法官提示: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問題日益加劇,越來越多的老人選擇進入福利院養老。因老人們歲數較大,行動不便,在福利院發生意外傷害的事件時有發生,因此,責任如何認定、如何賠償一直是困擾老人和福利院的難題。法官提醒:養老機構為減輕風險,可自主購買商業保險,也可以由民政部門牽頭,納入公共預算,為養老機構購買“公共責任險”,切不可通過簽訂違反法律規定的約定來減輕自身的責任,積極履行看護義務,切實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