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眾號軟文侵犯明星肖像權 法院依法支持訴請
作者:鄭羚 張夢蕾 發布時間:2017-06-28 瀏覽次數:421
公民享有人格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日前,昆山法院就審結了一起肖像權糾紛案件,法院依法支持原告陳喬恩的訴請。
2015年7月、8月,昆山市某汽車服務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再有人說你越老越嫁不出去,就把這條微信甩給他看》、《看看她們,30多歲照樣活成了少女》兩篇服務宣傳軟文,未經許可擅自使用7張原告陳喬恩的照片作為配圖,文章閱讀量逾千條。原告認為,前述宣傳軟文試圖借助原告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宣傳推廣被告相關的產品服務。被告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權、姓名權等合法權益,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遂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實施侵犯原告肖像權的行為;判令被告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向原告賠禮道歉,致歉版面不小于6cm×9cm,同時在微信公眾號連續十五日發布內容相同的致歉聲明;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3150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享有人格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人格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本案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將涉及原告的姓名、肖像照片用于其經營網站上的宣傳,其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故法院對于被告侵犯原告肖像權的侵權關系,予以確認。對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實施侵犯原告肖像權的行為,法院予以確認。
對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向原告賠禮道歉,致歉版面不小于6cm×9cm,同時在微信公眾號連續十五日發布內容相同的致歉聲明的訴訟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人格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故法院對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于致歉版面的規格及發布期間15日,因無法律明確規定,本院不予支持。
對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及合理支出3150元的訴訟請求。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具體損失金額,根據目前司法實踐,人格權侵權的經濟損失因不同的侵權對象其人格權在社會上的經濟價值不盡相同,結合本案原告的知名度及公眾影響力等實際情況,法院酌情認定經濟損失為50000元,維權費用3150元。
對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的訴訟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人格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法院認為,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及上述法律規定可以認為,本案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系基于人格權或名譽權受侵害而產生,而本案被告系汽車服務公司,被告在網站上使用原告肖像照片進行廣告宣傳的行為不會造成公眾對原告認知的不利影響,故法院對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當前,很多商家試圖借助社會名人效應推廣自己的產品或服務,但在沒有取得知名人士授權認可的情況下,利用與其有關的信息資料實現自己的商業利益是侵犯肖像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此提醒,商家在利用名人的相關產品時要注意有沒有侵犯名人的相關權利,無論是名人的經濟利益還是人格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