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完“無證”婚禮后分手 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獲支持
作者:何薇 發布時間:2017-06-26 瀏覽次數:395
按照傳統習俗,男方在娶妻時都會向女方家下聘禮,小到金銀首飾,大到汽車房屋,可以說是結婚必不可少的一項。日前,金壇的一對情侶舉辦了婚禮,卻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后因性格不合分手,那么,男方婚前給付女方的彩禮該如何處置?是否能夠要求返還?2017年2月27日,金壇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婚約財產糾紛案,判決女方返還禮金3萬元,并將轎車過戶至男方名下。
2014年10月,李先生與張女士經人介紹認識并建立戀愛關系。2015年2月15日,李家父親向張女士匯款38000元,作為禮金。同月,李家出資購買價值9萬余元的轎車一輛作為彩禮贈送給張家,并登記在張女士名下。2015年3月8日,雙方按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但因張女士還未達到法定年齡,故未辦理結婚登記。婚后僅生活一天,兩人便分居不在一起,后因性格不和,雙方解除了婚約。現李家訴至法院,要求張家返還彩禮和協助汽車過戶義務。
張家認為錢與轎車是對方表達情意贈予的財物,不屬于彩禮,且女方嫁女也有出錢,故拒不返還38000元和協助轎車過戶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婚約財產糾紛是指男女雙方在相識戀愛期間,一方因特定原因而從對方獲得數額較大的財物,在雙方不能締結婚姻時,財產受損的一方請求對方退還財物而發生的糾紛。本案中,38000元現金與9萬多元的汽車屬于數額較大,已經超過男女雙方表情達意、互贈財務的范疇,應認定為彩禮即婚約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原、被告按照民間習俗舉行結婚儀式,但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同居生活時間極短,現原告要求被告辦理車輛過戶登記,合理合法,應予支持。另外,法律雖然規定了返還禮金的原則,但返還多少仍需根據當地風俗及當事人特殊情況酌情認定。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結合共同生活時間長短、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等,酌情認定返還30000元為宜。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