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萬元購房款有無收到?銀行監控成關鍵
作者:史福宜 發布時間:2017-06-22 瀏覽次數:361
自去年上半年開始,房地產市場起伏波動,商品房交易過程中伴隨的問題也日漸增多。近日,太倉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有無收到購房款而引發爭議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2016年4月,七十多歲的孫大爺與季某達成購房協議,孫大爺將分批以現金方式購買季某名下的一套房屋。2017年1月13日,孫大爺將最后一筆10萬元現金交付給季某后,要求季某將房屋過戶,但季某卻以尚欠20萬元購房款為由,態度強硬,拒絕過戶。孫大爺憤怒之余十分懊悔。原來,在2016年9月2日,孫大爺在銀行取出20萬元現金交給季某時,因季某趕時間,孫大爺在倉促之下忘記讓季某打收條,之后,孫大爺看季某態度一直很好,便沒有讓季某補收條。孫大爺無奈之下,便將季某訴至太倉法院,要求季某將其名下的房屋過戶到孫大爺名下。
案件審理過程中,在孫大爺的申請下,太倉法院依法調取了當日銀行的監控錄像,并在庭審前組織雙方觀看。監控錄像中清楚的看到孫大爺在柜臺上取出了20萬元現金,同時向銀行工作人員要了一張白紙準備讓季某打收條。季某在清點完20萬元現金后,看了下手表,和孫大爺說了兩句,便轉身離開了銀行。在銀行監控的佐證下,季某承認了收到孫大爺交付的20萬元現金的事實,并與孫大爺達成了和解,表態愿意陪同孫大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法官點評】
在房屋買賣等數額較大的經濟活動中,交易雙方應保持謹慎,注重流程,切不可因礙于人情而忽視收條等憑證的留存。需要第三方提供監控視頻等作為證據時,應當及時和第三方聯系,請求其保護證據不滅失,在面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