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虞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分別被揚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20000元;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20000元。

  2016年2、3月份,被告人李某、虞某購得用于賭博作假的隱形眼鏡和透明撲克牌,預謀在賭博中使用。2016年4月24日,被告人李某、虞某糾約王某、張某至揚中市某賓館房間賭博,李某、虞某佩戴隱形眼鏡,使用透視撲克牌與王某、張某采取“燜雞”的形式進行賭博,共計騙取王某、張某人民幣21000元。4月28日,被告人李某、虞某糾約王某、朱某至揚中市某賓館302房間賭博,李某、虞某佩戴隱形眼鏡,使用透明撲克牌與王某、朱某采取“燜雞”的形式進行賭博,共計騙取王某、朱某人民幣22300元和1張1萬元借條。

  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李某預繳納了罰金并退出了所得贓款,被告人虞某以經濟困難為由未繳納罰金,未退清所得贓款。

  據被告人李偉交代:被告人李某與虞某之前打牌輸給別人很多錢,便商量著想個辦法贏點錢。于是,二人從秘密渠道獲取了十幾副撲克牌及兩副隱形眼鏡,利用這些工具開始“出老千”騙取他人錢財。“賭博本來就不對,而且輸贏還這么大,另外我利用隱形眼鏡跟做過手腳的撲克牌跟虞某一起騙人,更加不應該,以后我會好好做人,希望能夠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這樣說道。

  揚中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虞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發后,被告人李某、虞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虞某退出了部分贓款,可酌定從輕處罰。故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點評】

  詐騙罪是指行為人處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陷于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產的行為。

  關于被告人李某、虞某違法所得的處理:一般詐騙案件中,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應當發還被害人。本案中的違法所得本身具有賭博違法的性質,該違法所得系被害人參與賭博活動的賭資,故依法對被告人的退贓部分即違法所得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對未退贓部分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被告人李某、虞某為非法獲取他人錢財,使用隱形眼鏡等工具“出老千”,進而獲取錢財數萬元,依法應當以詐騙罪論處。被告人李某、虞某具有坦白、退贓等量刑情節,另綜合被告人李某積極繳納罰金、退出所得贓款,具有悔罪表現,對其二人分別作出如上判決是適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