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贈送的東西,分手還能要回來嗎?
作者:韋唯 發布時間:2017-06-16 瀏覽次數:384
戀人在熱戀期為了表達濃情蜜意,會出手闊綽地贈送對方“豪禮”,如為愛人購買金銀珠寶、名表豪車等,希望增進雙方感情,為步入婚姻殿堂創造條件。然而一旦結婚的目的沒有達到,這些“豪贈”的歸屬問題就成了引發訴訟的導火索。近期,蘇州工業園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返還財產糾紛案件。
50歲的原告王軍與通過某婚戀網站結識了35歲的被告王琪相識,兩人在蘇州見面相會,相互印象較好。此后兩人相互交往,確立了戀愛情侶關系。兩人在交往過程中以“老公”、“老婆”互稱,王琪陪同王軍見過王軍父母及家人,王軍也見過王琪的親屬,兩人共同出席朋友聚會,感情甚似甜蜜。2015年6月份,王琪告知王軍她懷孕了,提出想購買一輛車,方便自己出行,王軍欣然同意了并陪同王琪去看車,王琪看中了一輛寶馬320型轎車,王軍為此共支付購車款近30萬元,汽車登記在王琪名下。誰知在同年7月底時,王琪告知王軍其不慎流產了,雙方后來雖仍繼續交往,但關系逐漸疏遠,感情逐漸冷淡,直至最后雙方分手,不再繼續交往。王軍提出為王琪出資購買寶馬轎車,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現在王琪已不再與其繼續交往,雙方未能登記結婚,王琪應返還其全額購車款。王琪則認為該車系雙方在戀愛關系時王軍的贈與行為,王軍無權再要回購車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兩人戀愛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彼此存在登記結婚、共結連理的共同愿望。原告王軍在此背景下出資為被告購買車輛,是以兩人以后共同生活為基礎,且價值較大,不同于一般戀愛情侶之間的個人物品的相互贈與。從傳統習俗、現代社會的人情倫理及車輛價值等因素綜合判斷,該購買的車輛具有彩禮的性質,而不同與一般的贈與。原告王軍因婚約出資購車,但雙方未能登記結婚,被告王琪應對原告王軍購買的出資酌情予以返還。綜合社會倫理和車輛現有價值,酌定被告王琪返還原告王軍購車款7萬元,駁回王軍的其他訴訟請求。后王軍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判。
法官釋法:王軍與王琪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相互交往,以共同生活為基礎出資購買奔馳轎車,價值較大。現雙方感情然難以為續,登記結婚的目的無法實現,故王琪應當對購車款予以返還。王軍出資購買車輛時基于一定的情感因素,且涉案車輛已使用至今,必然有一定的折舊和損耗,法院綜合購買車輛的原因背景、社會倫理觀點及車輛的現值等因素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