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飛石傷人”案,由于公安機關無法查清飛石具體是由哪輛汽車引發的,法院判決在同一時段經過的兩輛汽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4年4月8日下午,外來打工人員張某在黎里鎮一個工地附近的公路上行走時,被車輛彈起的飛石擊中腿部,造成脛骨骨折等傷害。張某只知道其受傷害時有一輛從工地出來的紅色“土方車”經過,但具體的車輛信息卻不能提供。蘇州市吳江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接警后展開了調查,發現張某受傷時段共有二輛紅色“土方車”經過,但無法證實是其中的哪一輛“土方車”碾壓到石塊擊傷張某。另外,公安機關還查明,石塊是由工地施工人員為防止警示樁被車輛帶離而放置于警示樁的。

  張某由于索賠無門,便將兩輛“土方車”的駕駛員、登記車主、保險公司,以及放置石塊的施工人員的雇主一并告上了法庭,索賠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損失。吳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其損失應獲得賠償。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紅色土方車駕駛員經過事發地點時未仔細觀察路面,未盡到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注意義務,致使車輪碾壓到石塊,石塊彈起擊傷原告,對此存在過錯;放置石塊的施工人員用石塊壓置警示樁,對道路造成安全通行風險,致本起事故發生,對此存在過錯,該施工人員的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因雙方責任大小難以確定,故各對原告的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又因本案無法確定兩車中哪一車輛系本案的肇事車輛,該兩車均有可能造成本案交通事故,在兩車駕駛員均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有證據證明自己無過錯時可向對方追償。法院還認為該兩車輛登記車主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兩車保險公司一并承擔保險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了相應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