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潢工酒后登高不慎摔傷 法院判決自擔七成責任
作者:吳皆與 浦小寶 發布時間:2017-06-15 瀏覽次數:351
2015年2月的一天,干裝潢的薛某來到最近承包的一處工地,安排老查等三個工人實施彩鋼頂棚安裝作業。不料下午2點左右,已離開現場的薛某突然接到工人電話,稱老查摔傷了,已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老查受傷的手部“左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構成十級傷殘。因與薛某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老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薛某賠償損失10萬余元。
庭審中原告老查自述,當天他負責的是在地面將彩鋼板按要求的規格裁剪好,然后傳遞給在屋面施工的工友安裝上去。由于高度不夠,他踩在了墻角堆放的一捆物品上,卻不慎在退回地面時因腳被繩子帶住而摔倒受傷。他認為自己是在從事雇傭活動時受到傷害的,被告薛某作為雇主應按9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薛某則表示,原告系飲酒后工作,完全因自身過錯造成傷害,自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此,被告申請了2名證人出庭作證。原告的工友、證人秦某某稱,原告受傷當日中午和自己一起吃飯,喝了約半斤白酒;證人陳某稱:自己沒有看到原告如何受傷,但當天原告曾向自己詢問過墻角堆放的物品,后下午2點左右原告就在那里摔倒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薛某在承接相應裝潢工程后經常安排原告老查等人實施作業,并按照工作日結算給原告等人約定的報酬,原、被告之間形成了勞務關系。根據原、被告雙方的陳述結合證人證言,可以認定原告是在從事勞務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對于原告所受損害的具體成因,從原告的自述結合證人證言來看,原告飲酒后冒險踩踏不明物體登高作業是造成傷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原告自身具有重大過錯。而作為接受勞務方的被告,其未提供足夠的安全生產條件,且具有對施工現場、施工人員疏于管理的過錯。綜合雙方各自的過錯程度,酌定被告應承擔35%的賠償責任計38000余元。